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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批評傅恆揚先生違反《證券上市規則》

监管通讯
2005年1月18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
批評傅恆揚先生違反《證券上市規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批評傅恆揚先生違反《證券上市規則》附錄十《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標準守則》)的有關規定以及其以《證券上市規則》附錄五B所載表格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

上市委員會於2004年11月9日進行紀律聆訊,內容涉及傅恆揚先生(華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的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可能違反《標準守則》第A3、B8及C14段及其作出《董事承諾》所載的責任。

《標準守則》第A3、B8及C14段禁止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於限制買賣期內進行發行人股份的交易。除非情況特殊,否則限制買賣日期為以下較早日期之前一個月內:(i)董事會為通過上市發行人業績舉行的會議日期;及(ii)規定公布業績的限期,而有關限制在業績公布日結束。在任何情況之下,董事須令發行人主席或董事會指定的董事確信情況屬特殊,而計劃中的出售是該董事唯一可選擇的合理行動。董事須先以書面通知主席或指定的董事,並收到註明日期的確認書。在此個案中,該公司經已建立與《標準守則》規定相似的程序。傅先生於2003年5月5日致該公司的通知上簽署同意遵守有關程序。

該公司於2004年4月23日通過並宣布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業績。傅先生於2004年4月16日書面通知聯交所,表示因其未能符合金鼎綜合證券(香港)有限公司(「金鼎」)的補倉要求,金鼎已自行決定於2004年4月14日出售傅先生所持有的該公司股份(合共2,484,000股)。傅先生未有在出售股份之前通知該公司董事總經理,只在事後傳真其2004年4月16日的函件予董事總經理。

上市委員會裁定傅先生違反下列各項:

  1. 《標準守則》第A3、B8 及 C14段,這是因為傅先生於限制買賣期內進行公司股份交易,且未能向指定的董事解釋有關情況,亦未有在出售股份之前取得書面確認書;及
  2. 《董事承諾》﹔根據該承諾,傅先生原應盡力遵守不時生效的《證券上市規則》。

上市委員會決定刊發公開批評聲明,批評傅先生違反上述各項規定。

上市主管韋思齊評論本個案有關《標準守則》背後的理據時說:「《標準守則》對上市發行人的董事及若干僱員(及與其有關連的人士)隨意買賣其公司的證券設定限制,而對買賣證券設定的限制,亦見諸法定規則及一般法例。《標準守則》的買賣限制甚至比法例還要嚴格,目的在於確保董事不會濫用,亦不會令人懷疑其濫用其可能得知或被認為得知的價格敏感資料。換言之,有關規定確保董事不會被懷疑涉及內幕交易。《標準守則》涉及的是意識觀念,而其他法定責任則是以實際認知所作的行動為依據。因此,遵守《標準守則》是提升投資者信心的重要基礎,而當中有關程序及具體的規定實值得董事尊重及慎加重視。」

更新日期 200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