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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譴責聲明有關康師傅控股有限公司及公開批評聲明有關魏應州先生

监管通讯
2005年1月24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公開譴責聲明
有關
康師傅控股有限公司
「該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該集團」)

公開批評聲明
有關
魏應州先生(「魏氏」)

該公司分別於2000年7月及2001年3月向兩家不同的投資銀行的分析員不平等地披露聯交所認為是股價敏感的資料,兩次違反《上市協議》第2(1)段,聯交所現就此公開譴責該公司。 聯交所並就魏氏因未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披露責任而違反《董事承諾》,對其作出公開批評。

向研究分析員不平等地披露股價敏感資料

該公司曾兩次向個別分析員披露若干未經公布而聯交所認為屬股價敏感的資料,令有關分析員處於佔優的買賣地位。該公司未有在有關時間同時就有關資料發出新聞公告。

  1. 約於2000年7月11 日,該公司透過其投資關係經理,不平等地單向一名分析員披露該集團若干未經審核的五個月財務資料,而該資料在該公司2000年8月3日公布的2000年中期業績前並未在該公司的公告中被披露(「首次事件」)。


  2. 約於2001年3月29日,該公司透過同一名投資關係經理,不平等地單向另一名分析員披露該集團若干未經審核的十一個月財務資料,而該資料在該公司2001年4月25日公布的2000年全年業績前並未在該公司的公告中被披露(「第二次事件」)。

該公司在該兩次情況下因沒有按照《上市協議》第2(1)段附註2.1及2.2的規定將有關資料保密,按第2(1)段規定,該公司須以公告方式披露有關資料。

基於一項和解協議,該公司同意不會就聯交所指稱其上述兩次均違反《上市協議》第2(1)段作出抗辯。

魏應州先生違規事件

魏氏在關鍵時間及現在均是該公司的主席、營運總監兼執行董事。聯交所認為魏氏導致該公司違反《上市協議》第2(1)條,因為該投資關係經理負責與分析員會面,並可得悉未經公布而有關公司表現的資料,但該公司向該投資關係經理所制訂並提供的指引,並不足以防止其披露未公開的股價敏感資料。

基於一項和解協議,魏氏同意不會就聯交所指稱其因未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協議》第2(1)段而違反《董事承諾》作出抗辯。

 

因此,聯交所對該公司違反《上市協議》第2(1)段,作出公開譴責。

聯交所並就魏氏違反其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承諾》,作出公開批評。

上市科主管韋思齊引述此個案說:「上市公司董事務須作好安排,確保公司向研究分析員提供財務資料(即使是收益數據)之前,均應對該資料的股價敏感度先行作出評估。若公司提供予分析員的資料,能令其在參考其他由該公司所提供或其他已被公開的資料後,得以對公司的未公開溢利數字或走勢作出相當準確的結論,而該公司又並無向市場公布該資料的話,該公司即違反其持續披露責任。」

 

編輯備註:

有關違規涉及該公司於2000年7月11日及2001年3月29日向分析員不平等地發佈該集團未經公布的財務資料。

於2000年7月11日,該公司透過其投資關係經理向一名投資銀行分析員披露該集團的五個月毛利數據、銷售繼續增長及毛利變動;其時為該公司公布2000年中期業績前三個星期。根據所得資料,有關投資銀行在2000年7月17日及2000年7月25日公布股本研究報告。有關研究報告公布日期後,該公司股價分別在2000年7月14日至2000年7月18日期間以及2000年7月24日至2000年7月26日期間,平均攀升約16%。

於2001年3月29日,該公司透過同一名投資關係經理向另一家投資銀行的一名分析員披露該集團的十一個月銷售數據及營業額增長百分比;其時為該公司公布2000年全年業績前不足一個月。根據所得資料,有關投資銀行在2001年3月30日編製了一份研究摘要。在2001年3月29日至2001年3月30日期間,該公司股價平均上升約3%;2001年3月30日的成交量,則是2001年3月1日至29日期間每日平均成交量的280%。《成報》在2001年3月31日曾經報道有關研究摘要及成交量之飆升。

《上市協議》第2(1)段規定,發行人須將有關集團的股價敏感資料盡快知會聯交所、發行人股東及其上市證券的其他持有人。第2(1)段的附註2.1亦特別要求,有關資料不應泄漏予發行人以外的人士,以致任何人士處於佔優的買賣地位。第2(1)段的附註2.2進一步要求,若對市場活動或價格可造成重大影響的資料未能繼續保密,該公司須刊登公告披露有關資料。

《董事承諾》的形式為《上市規則》附錄五中的表格B。

更新日期 200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