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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通告 -- 關於匯豐銀行中國基金有限公司(股份代號: 504) 根據《上市規則》第6.10條的規定進入除牌階段

2005年2月3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告

關於匯豐銀行中國基金有限公司(股份代號: 504)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
第6.10條的規定
進入除牌階段

 

聯交所擬根據《上市規則》第6.10條,取消該公司股份於聯交所的上市地位。

根據《上市規則》第6.10條,聯交所宣布該公司將有兩個月的期限向聯交所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未能按規定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於2005年2月4日起計滿兩個月時(即2005年4月3日)取消該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

匯豐銀行中國基金有限公司(該公司)股份自2004年9月7日起停牌。聯交所擬根據《上市規則》第6.10條,取消該公司股份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的上市地位。

該公司是一家於聯交所上市的投資公司,但自2003年12月完成其投資項目的出售變現後即沒有再從事任何投資活動。一如該公司於2004年6月30日的通告中指出,該公司一直在「尋找其將予接納之可能行動方案,包括但不限於由第三投資者重組該公司資產」。該公司於2004年9月向聯交所提交由第三投資者重組該公司資產的方案,但聯交所認為若推行該方案,該公司將會被視作《上市規則》所指的新上市申請人處理。據該公司表示,有關投資者最後沒有繼續進行該方案。

直至2005年2月3日,該公司仍未提交任何有效的復牌建議。有效的復牌建議須證明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以及該公司擁有適合上市的業務。有見於該公司的財務狀況,加上其經已沒有從事任何投資活動,因此,任何第三投資者擬對該公司的業務或管理層(包括但不限於該公司的董事、投資經理及/或投資的目標、政策及限制)的性質產生根本轉變的方案,均會被視為意圖安排新投資工具上市,而不論就《上市規則》任何情況而言,均會被當作新申請人的上市申請處理。

鑑於該公司未有提交任何有效的復牌建議,加上該公司不再被視為適合上市,聯交所擬取消該公司股份於聯交所的上市地位。該公司將有兩個月期限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並就導致聯交所擬取消該公司股份上市地位的事宜作出補救。有效的復牌建議須於該兩個月期限屆滿前至少10個營業日(如《上市規則》所界定)提交。若該公司仍未能按規定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於2005年2月4日起計滿兩個月時(即2005年4月3日)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該公司終要取消上市,聯交所將於適當時候再行發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1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