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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關於倍可集團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前稱聯昌泰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臨時清盤人) (股份代號:1190)按照《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取消其上市地位

监管通讯
2005年3月14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告

關於倍可集團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前稱聯昌泰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已委任臨時清盤人)
(股份代號:1190)

按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證券上市規則》)
第17項應用指引
取消其上市地位

聯交所宣布,由2005年3月16日上午9時30分起,該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即按照除牌程序予以取消。 由於到了限期結束之日,該公司仍未能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因此,聯交所將按照除牌程序取消該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宣布,由2005年3月16日上午9時30分起, 倍可集團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前稱聯昌泰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臨時清盤人)(「該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將按照《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予以取消。第17項應用指引正式訂明了聯交所將長期停牌公司除牌的程序。

該公司股份由2002年8月26日起停牌。因此,該公司的股份實際上已暫停買賣超過了30個月。

該公司自2004年2月5日起已處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根據除牌程序,若於第三階段結束時(就該公司而言為2004年8月4日),聯交所仍未收到該公司可行的復牌建議,該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即會被取消。該公司於2004年6月15日曾向聯交所提交了復牌建議,但聯交所上市科認為有關建議並不可行。該公司不贊同上市科的裁決並向聯交所上市委員會及上市(覆核)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述兩個委員會維持裁定有關復牌建議並不可行。根據《上市規則》,上市(覆核)委員會的裁決是最終決定並對該公司具有約束力。除牌程序第三階段結束時,該公司未有提交任何可行的復牌建議。該公司表示不同意被指未有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並正研究如在資金容許的情況下,可尋求的其他法律方案。

聯交所已通知該公司,其須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第3.1段,就其股份的上市地位被取消一事,於本通告發出的同一日向公眾刊發公告。

聯交所建議該公司股東如對該公司除牌的影響有任何疑問,應徵詢適當的專業意見。

更新日期 200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