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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關於中國特種纖維控股有限公司(清盤中)(股份代號: 285)根據《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监管通讯
2005年3月22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告

關於
中國特種纖維控股有限公司(清盤中)
(
股份代號:285)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
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聯交所宣布,該公司由2005年3月23日起即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根據除牌程序,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向聯交所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仍未能按規定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於2005年3月23日起計六個月期限屆滿時(即2005年9月22日)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宣布,由2005年3月23日起中國特種纖維控股有限公司(清盤中)(「該公司」)即進入《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第17項應用指引正式訂明了處理長期停牌公司時所採取的程序。

該公司股份自2002年11月26日起停牌。於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結束時(就該公司而言則為2005年3月1日),該公司仍未有提交任何可行的復牌建議。所謂可行的復牌建議,即若施行有關建議,該公司足可證明其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根據《上市規則》第13.24條,該公司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不論由其直接或間接進行),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無形資產(就無形資產而言,須向聯交所證明其潛在價值),該公司的證券才得以在聯交所繼續上市。復牌建議亦須證明該公司已經具備足夠的財政匯報及監察系統及程序,使該公司得以履行《上市規則》所規定的責任。

鑑於該公司未有在除牌程序第二階段結束前提交任何復牌建議,又持續未能證明其可以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該公司將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向聯交所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可行的復牌建議須於此六個月期限屆滿前至少10個營業日提交。若該公司仍未能按規定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於2005年3月23日起計六個月期限屆滿時(即2005年9月22日)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該公司終要除牌,聯交所將於適當時候再行發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0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