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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就賦予《上市規則》法定地位的建議提交意見

企業
监管通讯
2005年3月24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今天呈交其對政府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各自就賦予主要上市規定法定地位的建議所刊發的諮詢文件提交意見。

下文概述香港交易所在其致政府及證監會的綜合回應意見中的主要看法。

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周文耀說:「香港交易所繼續支持對較重要的《上市規則》賦予法定地位,以達致政府於2004年3月刊發的《有關改善規管上市事宜的建議諮詢總結》所建議的目標,即是給予主要的上市規定額外的執法效力。」

周氏續說:「不過,香港交易所關注到,有關建議特別是所草擬的規則超出了2004年諮詢總結所載的建議內容,亦超出了我們認為達致該目標所需要及適宜採取的行動。我們期望與政府、證監會、市場各界人士和香港公眾合力、以在香港能最有效運作的方式處理這些問題。」

香港交易所提交的意見全文登載在香港交易所網站。

香港交易所提交的意見摘要

  1. 一如以前,香港交易所支持《有關改善規管上市事宜的建議諮詢總結》(《諮詢總結》)中對較重要的《上市規則》規定賦予法定地位的建議。香港交易所認為,建議中的法定條文,特別是《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應使《諮詢總結》付諸實施。



  2. 香港交易所關注到,《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的草擬本超出了《諮詢總結》中所建議的內容,亦超出了為達致《諮詢總結》的目標(即是給予主要的上市規定額外執法效力)所需要及適宜採取的行動。現時的建議將會令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與證監會之間的行政及執法工作出現重大重疊,這與《諮詢總結》中建議聯交所繼續充當前線監管機構的意見並不一致。  


  3. 香港交易所認為,應有以下明確原則:由聯交所執行及詮釋《上市規則》,以及由證監會執行具法定效力的規則。


  4. 除定期財務匯報外,就只有涉及投資者保障及市場聲譽的重要規定,即一般披露責任以及重大關連交易須事先經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才應該包括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以及證監會的規則內。


  5. 法定規定應予修訂,以使:



    1. 主要的條文均載於《證券及期貨條例》,而非法定的上市規則。這些條文將包括: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一般責任;對定期財務報告的刊發及內容的規定(有關形式及內容則以規例列明);以及對關連交易的禁限(儘管對聯繫人的定義可以規例形式列明)。禁限行為(尤其是這些行為可能導致的後果包括刑事起訴)屬於立法的責任。香港交易所並不同意《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6條的修訂建議,該建議指應該賦予證監會比現時有更廣泛制定規則的權力。附屬法例應該做的,是增補細節和程序,而非設定主要的規定。  


    2. 有關的責任能夠清晰界定,而證監會的角色清楚規限於調查違反這些責任的個案,證監會無權豁免、詮釋又或以其他形式執行有關的上市規定;及


    3. 《證券及期貨條例》能按行為的性質而處以不同制裁。


  6. 對於建議中的制裁權力,香港交易所支持證監會有權收取限額罰款。不過,香港交易所認為證監會毋須有褫奪董事資格的權力。美國、英國、新加坡以至澳洲的法定監管機構均沒有同等的權力。  


  7. 此外,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可以施加的制裁,與證監會可以施加的制裁,層次上應有清晰區別,否則可能意味著證監會並無足夠誘因將有關個案交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處理。


  8. 香港交易所亦關注到證監會若干規則並不十分清晰或字眼上非常籠統,而沒有適當的除外條文或安全港條文。香港交易所認為多項建議中的規定均可修訂改善。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以及證監會或可考慮物色具適當資格的人選組成工作小組,協助以清字眼訂定重要而具體的責任規定;若然香港交易所能有助於此工作小組的工作,香港交易所非常樂意盡力協助。此外,香港交易所亦期待並隨時準備與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和證監會商討,務求建議中的改革措施更臻完善。

更新日期 200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