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Turnover
-






-
-
|
|
|
|
|
|
-
-
-
加載中

公告 -- 有關新會計準則對首次上市文件及通函所載財務資料的影響的披露規定

监管通讯
2005年4月30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公告

有關新會計準則
對首次上市文件及通函所載財務資料的影響的披露規定

適用於2005年1月1 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期間的若干新的國際財務匯報準則及香港財務匯報準則(「新準則」)已經生效。在本公告內,那些已頒布並已於2005年1月1日前生效的會計準則,統稱為「舊準則」。

為方便上市申請人及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聯交所發出此公告,藉以澄清在新準則對首次上市文件及通函所載財務資料影響下,上市申請人及發行人須遵守的適用額外披露規定。

A.         會計準則的應用

有關 「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的變更以及差錯」(Accounting Policies, Changes in Accounting Estimates and Errors)的會計準則列明了採納個別新會計準則時應否追溯處理或只須在未來賬目中應用。該準則規定,有關會計準則所載的任何特定的過渡條文(如有)均應依從。若會計準則並無任何過渡條文,則有關會計政策的變動應追溯處理,除非有關變動的影響無法釐定,則作別論。在編制首次上市文件或通函內會計師報告的財務資料時,申請人及上市發行人均須遵守會計準則,包括有關首次採用會計準則的過渡條文。

B.         首次上市文件

一般來說,申請人宜提早採納新準則。申請人編制會計師報告內的財務資料時,可選擇使用適用的舊準則或提早採納部分或全部新準則。

就《主板上市規則》第8.05條而言,聯交所評定申請人是否符合有關的盈利規定時,將參考全部使用舊準則編制的過往財務資料,或參考全部使用新準則編制的過往財務資料。評定是否符合第8.05條所需的資料,必須能直接取自會計師報告內的基本報表,或是載於會計師報告內的財務資料附註。

在編制匯報期末段(即匯報期最後的非完整財務期間,以下簡稱「末段財務期間」)的財務資料及盈利預測時,申請人必須採用相同的會計政策,因為末段財務期間本身也是預測期的一部分,應當貫徹使用相同的會計準則。此外,在編制過往財務資料(包括末段財務期間)時,也應採用相同的會計政策。編制盈利預測時所使用的會計政策,應與編制涵蓋預測期的年度財務報表所使用者相同。一般情況下,會計政策不得有任何變動。

額外披露規定

《主板上市規則》第4.13條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7.17條規定,新申請人在編制收載於會計師報告的財務資料時所使用的有關會計準則,一般須是就上一個會計年度作出報告時所採用的現行準則;在可能情況下,有關賬目須作出適當的調整,以顯示各每一期間的盈利均按照該等準則而編制。

1. 在編制會計師報告內的過往財務資料時既使用舊準則(作為適用會計準則)又同時採納部分(但非全部)新準則
a. 若適用的會計準則是舊準則,但申請人在編制會計師報告內的過往財務資料時提早採納了部分(但非全部)新準則,則就《上市規則》第8.05條而言,申請人必須
i. 披露其選擇提早採納該等新準則的理據,並詳加解釋;
ii. 披露其沒有選擇提早採納的新準則方面之會計政策預期出現變動的實質資料;及
iii. 說明業績紀錄期內所申報每段期間的股東應佔盈利所受的財務影響,其中須顯示所有提早採納的新準則的影響。
有關資料必須在會計師報告內的過往財務資料附註項下披露。申報會計師須對過往財務資料(包括財務資料附註)發表「真實及公正」的意見。
b. 若申請人使用新準則編制及披露其盈利預測,則申請人必須在招股章程「盈利預測」一節中披露所採用的新會計政策。
c. 若申請人使用與編制會計師報告內的過往財務資料相同的會計政策來編制及披露其盈利預測,聯交所鼓勵申請人披露其若將編制盈利預測所用的會計政策轉為新準則,則有關預測盈利所須作出的調整。詳細的披露規定與下文B(2)(III)(a)段所載相若。
d. 若申請人將會使用新準則編制其上市後第一套年度財務報表,則申請人必須披露其會計政策預期出現的變動的實質資料,以及說明該等變動對純利及淨資產的財務影響。詳細的披露規定與下文B(2)(II)(b)段所載相若。
e. 若申請人編制上市後第一套年度財務報表的會計政策將與編制會計師報告內的過往財務資料所用的相同,則聯交所鼓勵申請人作出披露,說明預期中的變動對純利及淨資產的財務影響。詳細的披露規定與下文B(2)(I)(b)段所載相若。
2. 在編制會計師報告內的過往財務資料時採用舊準則
申請人凡在編制過往財務資料時使用舊準則,均必須作出額外披露,好讓投資者能夠確定新準則對首次上市文件內會計師報告所載財務資料的影響。以下載列在不同情況下的額外披露規定。
I. 在編制上市後首次發表的年度財務報表時使用舊準則
a. 申請人必須披露有關會計政策預期出現變動的實質資料。有關資料必須於招股章程的「財務資料」一節中披露;
b. 聯交所鼓勵申請人作出披露,說明若由舊準則轉為新準則,將會對業績紀錄期內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純利及淨資產可能造成的財務影響。有關說明必須於會計師報告內財務資料的附註中披露。申報會計師須就過往財務資料(包括財務資料附註)發表「真實及公正」的意見;及
c. 若申請人在招股章程中刊發盈利預測,聯交所鼓勵該申請人披露若由舊準則轉為新準則,其預測盈利所將會作出的調整,並以表列形式分別顯示使用舊準則計算的預測盈利、有關調整及調整後的預測盈利。有關資料必須於招股章程的「盈利預測」一節中披露。有關會計政策預期出現的變動的實質資料,必須列示出來,作為盈利預測背後所作假設的組成部分。申報會計師亦須在其就盈利預測所發出的告慰函中,確認「盈利預測」一節所載的調整為已按招股章程所載基礎及假設適當編制。上市後第一套年度財務報表必須按舊準則編制;在評定是否符合當初盈利預測時,亦將以按相同會計準則編制的盈利預測為準。
II. 在編制上市後首次發表的年度財務報表時採用新準則

        申請人必須作出下列的額外披露:

a. 會計政策的披露 
  1. 若申請人在招股章程中收載盈利預測,其必須披露所採納的新會計政策詳情。有關資料必須於招股章程「盈利預測」一節中披露。


  2. 若申請人並無在招股章程中收載盈利預測,其必須披露有關會計政策預期出現變動的實質資料。有關資料必須於招股章程「財務資料」一節中披露

b. 財務影響的披露

  1. 凡於本公告日期(即2005年5月3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間(首尾兩天包括在內)遞交的上市申請,有關申請人必須作出披露,說明若從舊準則轉為新準則,將會對業績紀錄期內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純利和淨資產造成的財務影響。有關說明必須於會計師報告內財務資料的附註中披露。申報會計師須就過往財務資料(包括財務資料附註)發表「真實及公正」的意見。


  2. 凡於2005年6月30日之後遞交的上市申請,申請人必須作出披露,說明若從舊準則轉為新準則,將會對業績紀錄期內所呈報的每段期間的純利和淨資產造成的財務影響。有關說明必須於會計師報告內財務資料的附註中披露。申報會計師須就過往財務資料(包括財務資料附註)發表「真實及公正」的意見。
      
III. 在編制上市後首次發表的年度財務報表時既使用舊準則(作為適用會計準則)又同時採納部分(但非全部)新準則
a. 若適用的會計準則是舊準則,但申請人編制盈利預測時卻採用了這些舊準則及部分(但非全部)新準則,則:
i. 申請人必須披露其所採用的新會計政策的詳情;及
ii. 聯交所鼓勵申請人披露若由編制盈利預測所用會計政策轉為新準則,其預測盈利所將會作出的調整,並以表列形式分別顯示使用舊準則及部分(但非全部)新準則所計算的預測盈利、有關調整及調整後的預測盈利。
有關資料必須於招股章程「盈利預測」一節中披露。有關會計政策預期出現的變動的實質資料,必須列示出來,作為盈利預測背後所作假設的組成部分。申報會計師亦必須在其就盈利預測所發出的告慰函中,確認「盈利預測」一節所載的調整為已按招股章程所載基準及假設適當編制。上市後第一套年度財務報表必須按舊準則(作為適用會計準則)及部分(但非全部)新準則編制;在評定是否符合盈利預測時,亦將以按相同會計準則編制的盈利預測為準。

 

b. 若過往的財務資料乃按舊準則呈列,申請人將必須披露有關會計政策預期出現變動的實質資料,並必須說明預期由舊準則轉至第一套年度財務報表採用的會計準則對業務紀錄期內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純利及淨資產的財務影響。有關說明必須於會計師報告內財務資料的附註中披露。申報會計師須就過去的財務資料(包括財務資料附註)發表「真實及公正」的意見。

 

C.         通函

《主板上市規則》第14.67(4)及14.69(4)條以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9.67(4)及19.69(4)條規定,將予收購公司會計師報告中的財務資料所採用的會計政策,須與上市發行人所用者大致上相同。在若干情況下,這或會導致將予收購公司的會計師報告中的財務資料乃按上市發行人所採用的會計準則編制,而這些準則與上市發行人編制最近期發表的財務資料所用的並不相同。在此等情況下,則在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4.29條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7.31條編制備考財務資料時,將予收購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收益表必須按上市發行人最近期發表的財務資料所用的適用會計準則重新計算。

將予收購公司經重計後的資產負債表及收益表必須於通函內「備考財務資料」一節中披露。核數師或申報會計師須在通函(包括經重計資產負債表及收益表) 內就備考財務資料作出報。

若上市發行人並非使用新準則編制備考財務資料,聯交所鼓勵上市發行人以備考財務資料附註的形式,說明其後採用新準則編制財務報表所產生變化可能造成的影響。

D.         一般事項

對於所有在2005年5月3日之前提交A1表格(主板)或5A表格(創業板)的上市申請(包括視作新上市申請處理的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以及有關在2005年5月3日之前公布的交易而尚未刊發的通函,聯交所鼓勵(但並不規定)有關申請人及上市發行人同樣提供本公告所列的附加披露事項。

若上市申請人採用新準則編制首次上市文件中會計師報告內的財務資料,本公告所列的附加披露規定即不適用於該等首次上市文件。 若上市發行人已採用新準則來編制其最新發表的財務資料,則本公告所列的附加披露規定亦不適用於該上市發行人編制的通函。

有關首次公開招股在不同情況下所須符合的附加披露規定,香港交易所網頁http://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hkexnews/2005/0504295news_c.pdf 載有列表概要,但提供有關列表只為方便解說,有關附加披露規定的詳情必須參閱本公告的內容。

準申請人、上市發行人及其顧問如對本公告所載的披露規定有任何問題,宜盡早諮詢聯交所。

更新日期 200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