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Turnover
-






-
-
|
|
|
|
|
|
-
-
-
加載中

通告 -- 關於三元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 140)根據《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监管通讯
2005年6月2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告

關於
三元集團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 140)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
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

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聯交所宣布,由本通告發出當日起,該公司即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根據除牌程序,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向聯交所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到2005年12月2日(即本通告發出當日起計六個月期限屆滿之日)仍未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宣布,由本通告發出當日起三元集團有限公司 (該公司)即進入《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第17項應用指引正式訂明了處理長期停牌公司時所採取的程序。

該公司股份自2004年5月13日起停牌。到2004年11月12日,該公司根據第17項應用指引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在除牌程序第二階段於2005年5月11日結束之前,該公司仍未有提交任何可行的復牌建議。所謂可行的復牌建議,即若施行有關建議,發行人足可證明其符合(其中包括)《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根據《上市規則》第13.24條,發行人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不論由其直接或間接進行),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無形資產(就無形資產而言,須向聯交所證明其潛在價值),發行人的證券才得以在聯交所繼續上市。

鑑於該公司未有在除牌程序第二階段結束前提交任何復牌建議,又持續未能證明其可以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該公司現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向聯交所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可行的復牌建議須於此六個月期限屆滿前至少10個營業日提交。若該公司仍未能按規定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由2005年6月3日起計六個月期限屆滿時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該公司終要除牌,聯交所將於適當時候再行發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0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