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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公開批評聲明昌興國際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监管通讯
2005年8月8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公開批評聲明


昌興國際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該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為該集團)
  

聯交所就以下兩項事宜公開批評該公司:
  1. 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03及18.49條(見註1),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發送及刊發其截至2003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賬目;以及


  2. 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0.26條 (見註2),因其於2002年9月12日至2002年11月26日期間進行的交易,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發出通告及刊發通函,亦未有事先取得獨立股東批准。 

延遲發送及刊發截至2003年3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年度賬目

該公司須於截至2003年3月31日止財政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即於2003年6月30日或之前)發送及刊發該財政年度的賬目(見註1)。

在該公司2003年6月17日的通告,該公司宣布需要額外時間完成該集團之經審核賬目。該公司隨後於2003年7月28日刊發截至2003年3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的全年業績,比指定限期遲了28日;另於2003年7月31日發送其截至2003年3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年報(包括經審核賬目),比指定限期遲了一個月。

經和解後,該公司同意不會對聯交所指其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03及18.49條(註1)作出抗辯。

於2002年9月12 日至2002年11月26日期間進行的交易不符合申報 公告及股東批准的規定

上海昌興國際貿易公司(上海昌興國際)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私人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建築材料的貿易及顧問服務。2002年9月12日,擁有上海昌興國際60%股權並身兼董事的洪成長先生(洪氏)獲委任加入該公司的董事會(董事會)。洪氏後於2004年2月16日辭任董事會的工作。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由於洪氏獲委任為該公司董事的關係,上海昌興國際在2002年9月12日至2004年2月16日期間屬該公司的關連人士。據此,該公司與上海昌興國際於此段期間進行的交易構成關連交易。

在2002年9月12日至2002年11月26日期間,該集團在未有訂定正式銷售及採購協議的情況下,向上海昌興國際供應裝飾板(交易),當中上海昌興國際共向該公司購貨逾100次。有關交易的總代價合共約為1,120,000元,約佔該集團截至2002年3月31日止年度經審核賬目中的有形資產淨值1.84 %。

在進行該等交易之前(見註2),該公司原須:

(a)    就有關交易與上海昌興國際簽訂協議;
(b)    就有關交易設定一個 (為聯交所接受的) 全年上限﹔
(c)    以公告及通函形式披露交易詳情;以及
(d)    取得該公司獨立股東的批准。

該公司於其截至2003年3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年報中披露該等交易。該公司在2003年10月14日(即交易涉及總代價達1,120,000元之後超逾10個月之時間)發出公告(公告)公布該等交易。有關通函則隨後於2003年10月31日發出(通函)。該公司在進行交易之前並未取得獨立股東批准。然而,該公司的控股股東在公告及通函中確認,若該公司在交易的總代價超逾規定中的最低水平時提出股東表決之要求,其會表決贊成進行該等交易。

經和解後,該公司同意不會對聯交所指其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0.26條(註2)作出抗辯。

* * * * *

據此,聯交所公開批評該公司違反在關鍵時段生效的《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03、18.49 及20.26條。

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表示:「本個案顯示上市發行人及其董事確實需要定期監察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的監控措施及其資訊系統是否足夠。若發行人擬委任董事或於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方面有所變動,發行人尤須迅速及透徹評估該等變動對關連人士關係的影響,並採取相應的監控措施。」

* * * * *

註 1:
於關鍵時段生效的《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03及18.49 條。

註 2:
於關鍵時段生效的《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0.26條。

更新日期 200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