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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關於遠東生物制藥科技有限公司(已委任臨時清盤人)(股份代號 : 399)根據《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监管通讯
2005年10月17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告

關於
遠東生物制藥科技有限公司
(已委任臨時清盤人)
(股份代號 : 399)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
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
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聯交所宣布,由本通告發出當日起,該公司即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根據除牌程序,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向聯交所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到2006年4月16日(即本通告發出當日起計六個月期限屆滿之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宣布,由本通告發出當日起,遠東生物制藥科技有限公司(已委任臨時清盤人)(該公司)即進入《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第17項應用指引正式訂明了處理長期停牌公司時所採取的程序。

該公司股份自2004年6月17日起停牌。在除牌程序第二階段結束時,該公司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透過(其中包括)有效的復牌建議,該公司將得以證明其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根據《上市規則》第13.24條,該公司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不論由其直接或間接進行),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無形資產(就無形資產而言,須向聯交所證明其潛在價值),該公司的證券才得以在聯交所繼續上市。此外,有見於本個案的情況,該公司必須(a)就導致2004年6月17日該公司股份的價格及成交量不尋常波動的情況,提供令聯交所滿意的解釋;(b)澄清該集團的財政及營運狀況;(c)就聯交所曾向該公司提出有關該公司、其董事及控股股東的各項指控作出澄清;及(d)採取行動修正其內部監控系統的缺失,以確保符合披露及財務報告的責任。

鑑於該公司未有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又持續未能證明其可以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該公司現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該公司有最後六個月期限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仍未能於2006年4月16日之前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該公司終要除牌,聯交所將於適當時候再行發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0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