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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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期權類別的任何一個市場方向之持倉限額為50,000 張未平倉合約(所有到期月份合計),取代現行的一個市場方向的淨持倉限額:第一類期權類別10,000張合約以及第二類期權類別30,000張合約。然而,上列的11個期權類別的持倉限額將會較低:任何一個市場方向的未平倉合約(所有到期月份合計)以30,000 張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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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期權類別的每個到期月份之申報水平為1,000張未平倉合約,取代現行第一類每個到期月份1,000張及第二類每個到期月份5,000張總額合約之申報水平。 |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須每日向香港交易所申報任何超出申報水平的未平倉合約。
現時合資格持有超出《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所規定法定限額的持倉的莊家及其他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若經聯交所批准可持有較高限額,則將繼續獲准持有超出法定限額的持倉。
有關例子及其他額外資料,請參閱附件。
附件
調整後持倉限額及申報水平的例子
(1) 若持倉限額為30,000張,而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或其客戶持有同一個期權類別合共28,000張認購期權長倉和3,000張認沽期權短倉,則已屬超出持倉限額。但若持倉為28,000張認購期權長倉和3,000張認沽期權長倉,則未有超出相關限額。
(2) 若持倉限額為50,000張,而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或其客戶持有同一個期權類別合共35,000張認購期權長倉和15,000張認沽期權長倉,以及合共10,000張認沽期權短倉和32,000張認購期權短倉,則並未超出持倉限額,因為有關持倉包含了屬於同一個市場方向的合共45,000張合約 (35,000張認購期權長倉和10,000張認沽期權短倉)以及屬於另一市場方向的47,000張合約 (32,000張認購期權短倉和15,000張認沽期權長倉)。
(1) 股份X的申報水平為1,000張未平倉合約。客戶於第一日買入1,100張9月份股份X認購期權合約。此持倉水平須於第二日中午十二時前申報。然而,若客戶在第一日沽出150張9月份股份X認購期權合約以進行部分合約平倉,令持倉水平下降至低於申報水平,則其毋須在第二日或之前作出申報。
只要客戶於第二日或其後接續的日子持有超過1,000張9月份股份X認購期權合約,即使其持倉維持不變,其亦須每日申報其持倉水平。
註:
1.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已在其網站登載《持倉限額及大額未平倉合約的申報規定指引》。
2. 有關新持倉限額的背景資料,請透過以下超連結參閱香港交易所2006年1月刊發的季刊《交易所》所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