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主板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的非主要及輕微修訂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已對主板及創業板上市規則作出多項非主要及輕微的修訂,有關修訂涉及以下各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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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前財務資料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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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須作出的披露事項及董事的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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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證券上市的輕微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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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予公布的交易及關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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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事宜及備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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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性產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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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主要及輕微修訂。 |
較重要的變動詳情載列如下:
「給予實體的貸款」的披露
《主板上市規則》第13.13至13.16條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5至17.18條規定「給予實體的貸款」如超過若干界線必須披露。過往,發行人須採用五項測試來計算,當中最相關的測試為資產總值測試及代價測試。適用測試已修訂至只包括資產總值測試。這次修訂亦包括增訂《主板上市規則》第13.15A條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7A條,這兩條規則訂明:若應收貨款(因提供財務資助而產生的除外)因發行人日常業務而產生,而產生該項應收貨款的交易乃按正常商業條款進行,則在計算資產比率時該應收貨款不計入「給予實體的貸款」內 。
須予公布的交易 -- 對上市證券公司提供首次公開招股融資及證券保證金借貸而給予豁免
《主板上市規則》第14.04及14A.10條以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9.04及20.10條已經修訂,使上市證券公司在日常業務中按正常商業條款提供的公開招股融資及證券保證金借貸,可獲豁免符合有關披露及須經股東批准的規定。
收購前財務資料的披露
《主板上市規則》及《創業板上市規則》分別增訂了第4.05A條及第7.04A條,規定新上市申請人須在上市文件的會計師報告內披露所收購的重大業務/公司在收購前的財務資料,以向投資者提供全面及有用的資料。
董事須作出的披露事項及董事的罷免
《主板上市規則》附錄三第4(3)段及附錄十三B第5(1)段,以及《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三第4(3)段及附錄十一B第5(1)段已作出修訂,訂明發行人可於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而非特別決議)罷免董事,同時反映《公司條例》的規定。
其他規則修訂亦規定發行人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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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在招股章程內披露其於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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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獲委任時披露履歷資料的同時,須加入其他相關資料,有關資料須符合其呈交聯交所的董事聲明及承諾所作的披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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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委任時須以公告披露董事酬金的詳細資料,不論發行人與董事之間是否已簽訂服務合約。 |
須予公布的交易及關連交易
修訂《主板上市規則》第14.64(4)條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9.64(5)條,闡明須予披露的交易的有關通函所載列的交易亦包括不涉任何資產收購或出售的交易,例如財務資助交易。
修訂《主板上市規則》第14A.14條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0.14條,將聯交所現行有關持續關連交易也包括財務資助的詮釋編納成規。
會計事宜及備考規則
已修訂的規則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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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上市規則》第4.28條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7.30條的附註,以闡明如新上市申請人缺乏已公布的經審計綜合財務報表,則採用新申請人會計師報告內最近期的經審計綜合財務報表作比較,以按有關《上市規則》的規定對收購事項進行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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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上市規則》第13.22條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24條,以闡明聯屬公司合併資產負債表並不屬《主板上市規則》第4.29條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7.31條規定的「備考」財務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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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上市規則》第14.69(7)條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9.69(8)條,以闡明因非常重大交易而發出的通函,須就現有集團及被收購或將予收購的業務或公司分別提供兩套不同的管理層討論及分析報告。 |
結構性產品
《主板上市規則》第十五A章已作出若干非主要的修訂,以配合牛熊證及日後可能研發的其他類別的結構性產品上市。
其他非主要及輕微修訂
其他較重要的非主要修訂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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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3.45條規定公布業績的時間由下午4時改為下午4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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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附屬公司」的定義,以反映《公司條例》下對「附屬公司」定義的修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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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上市發行人在更換股份過戶登記處時必須通知聯交所及發表公告。 |
生效
主板及創業板上市規則上述各項修訂自2006年3月1日起生效。
經修訂的上市規則可在香港交易所網站http://www.hkex.com.hk/chi/rulesreg/listrules/mbrulesup/pages/mb_ruleupdate_c.htm瀏覽(《主板上市規則》)及http://www.hkex.com.hk/chi/rulesreg/listrules/gemrulesup/pages/gemrule_update_c.htm 瀏覽(《創業板上市規則》)。
主板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的重印頁將於稍後寄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