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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批評時富金融服務集團有限公司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

监管通讯
2006年2月20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創業板上市委員會」)
批評
時富金融服務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
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
《創業板上市規則》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於2005年11月28日進行紀律聆訊,內容涉及該公司可能違反其須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當時的第17.15條及第17.22條履行的責任。

實況

該公司有如下責任: 

(i)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當時的第17.15條規定,若該公司或其附屬公司向實體借出的貸款超逾該公司有形資產淨值的25%,該公司須披露有關貸款;及


(ii)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22條規定,若產生《創業板上市規則》當時第17.15條所載披露責任的情況於該公司的半年度或季度結束或整個財政年度結束時仍繼續存在,該公司須於其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或年報中披露《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7條所規定的有關資料。

上市科審閱過該公司截至2002年6月30日止六個月的業績公告,發現該公司主席兼執行董事關百豪先生(「關氏」)控制的多家公司,於2001年12月31日時共拖欠該公司約2,522萬元,於2002年6月30日時則共拖欠約2,636.1萬元。於所述的財政期間結束時,該等款額均超逾《創業板上市規則》當時的第17.15條的25%界線。該公司並無按《創業板上市規則》當時的第17.15條及第17.22條作出相關披露,且要在收到上市科於2002年9月9日發出的函件時,方才察覺不符合相關規定。

該公司於2003年5月14日刊發公告,內容包含相關的資料並承認違反了上述條文。根據該公告,《創業板上市規則》當時的第17.15條所指的責任最先產生於2002年3月15日,即該公司刊發2001年全年業績之日。

上市科指該公司違反了《創業板上市規則》當時的第17.15條及第17.22條。

裁決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裁定該公司違反了《創業板上市規則》當時的第17.15條及第17.22條。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決定公開批評該公司上述違規事項。

上市主管韋思齊在評論本個案時表示:「《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5條當時(指有關時候)的規定及第17.22條(此條並無修訂)已經並繼續清晰明確訂明,上市發行人有責任披露那些達某一水平及金額的貸款。

上市發行人務須建立足夠並有效的內部監控制度來監察此類交易,以確保符合上述規則中所載的披露責任。同時,上市發行人亦必須不時檢討留意有關制度的效率,並按需要作出相應改善。

本個案的資料顯示,該公司即使已設有監察制度,但卻不足以有效和及時察覺有關交易的重要性,以致未能及時向市場發放原須向股東及投資者傳遞的重要資訊。」  

更新日期 2006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