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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批評朗迪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刊發及發送截至200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業績及年報

监管通讯
2006年4月19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公開批評

朗迪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該公司」)
未能如期刊發及發送截至200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業績及年報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公開批評該公司,原因是:
  1. 該公司未能如期刊發截至200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業績,因此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3.49(1)條;及


  2. 該公司未能發送截至200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年報,因此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3.46(2)(a)條。

未能如期刊發及發送截至200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賬目

該公司須在其財政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即在2005年7月31日或之前,向股東發送年報並在報章上刊登該財政年度的年度業績。

就截至2005年3月31日止財政年度而言,該公司遲至2005年9月14日才刊發其年度業績,於2005年9月21 日才向股東發送其年報(包括經審計賬目),比指定期限分別遲了一個月十四日以及一個月二十一日。

該公司已承認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3.49(1)條及第13.46(2)(a)條。

經考慮上述事實及有關人士的陳述後,上市委員會裁定該公司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3.49(1)條及第13.46(2)(a)條 。

據此,上市委員會公開批評該公司違反上述各項規定。

聯交所確認本聲明除批評該公司外,並不涉及該公司任何現任或前任董事。

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表示:「確保股東及市場及時知悉所有相關消息至為重要,故此上市公司務須履行其最基本的披露責任,那就是在已非常清晰界定的時限內刊發財務業績及發送財務報告。未能履行如此基本責任的上市發行人必會受到執行規則機構的懲處。」

更新日期 200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