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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批評天下媒體集團有限公司未能如期以公告形式披露相關貸款及未有在中期及季度報告中作出披露

监管通讯
2006年6月1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公開批評

天下媒體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
未能如期以公告形式披露相關貸款
及未有在中期及季度報告中作出披露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聯交所」) 公開批評該公司,原因是:
  1. 該公司未能如期披露相關貸款,違反了當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5條;及


  2. 該公司未能在相關的中期及季度報告中披露相關貸款,違反了《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22 條。

未能如期披露貸款及未能於半年度及季度報告中披露

該公司有如下責任:

(i) 根據當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5條,該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向實體借出的有關貸款如超逾該公司市值8%,即須披露;及


(ii)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22條,如果引致須根據當時的第17.15條作出披露的情況於該公司半年度或季度結束或整個財政年度結束時仍繼續存在,該公司必須於其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或年報內披露第17.17條所規定的資料。

上市科審閱過該公司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期間的中期報告以及截至2005年3月31日止期間的第三季報告後向該公司提出查詢時,該公司方才披露:Lupat Trading Limited、 S&R Corporation 及 Parkline Trading Company分別欠負應收賬款約461萬港元、349萬港元及394.6萬港元,而自2004年8月23日起,上述應收賬款佔該公司市值的比率一直在8%以上,超出當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5條所規定的界線。該公司一直未有按第17.15及17.22條作出相關披露,亦一直沒察覺已經違規,直至上市科在2005年8月17日的函件中提出有關問題為止。

該公司於2005年9月15日刊發公告,載列相關資料並承認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5條。根據該公告,第17.15條所載的責任是在2004年8月23日應收賬款金額超出該公司市值8%時首次出現。

該公司承認違反了《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5及17.22條的條文。

考慮過上述實況及各有關人士的陳述之後,上市委員會裁定該公司違反了《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5及17.22條。

據此,上市委員會批評該公司違反上述各項規定。

聯交所確認本公開聲明除批評該公司外,並不涉及該公司任何現任或前任董事 。

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表示:「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當其時的第17.15條以及第17.22條,上市發行人任何以應收賬款形式存在的貸款若達到某個金額或水平即須披露,好讓投資大眾評估公司狀況。宏觀一點看,聯交所所訂的一般披露責任原是要維持投資者對市場持正的信心,如有上市發行人未能履行此等基本的披露責任,聯交所即會在適當的情況下向其採取紀律行動。《創業板上市規則》在本個案中關鍵時候的第17.15條所規定的責任,已於增設現行的第17.17A條時有所修訂:根據第17.17A條,若干交易因不屬第17.15條所規定披露的範圍而不須披露。上市發行人宜小心考慮其一般披露責任的性質及範圍,尤其是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0條,發行人在若干情況下或須披露其已獲豁免披露的結餘及交易,並在有需要時徵詢專業意見。」

更新日期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