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譴責下列各方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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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執行董事馮照先生 (「馮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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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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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前執行董事蔣智堅先生,已於2004年5月12日辭職 (「蔣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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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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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前執行董事翁宏文先生,已於2005年2月28日辭職 (「翁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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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周振光先生,已於2005年2月28日辭職 (「周氏」)。 |
此外,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批評下列人士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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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蕭兆齡先生 (「蕭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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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於2005年5月10日進行紀律聆訊,內容涉及該公司可能違反了《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1條所載的責任,以及馮氏、蔣氏、翁氏、周氏 、練氏及蕭氏 (統稱「有關人士」)可能違反了上市發行人董事按《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六A所載表格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承諾及確認》(《董事承諾》)所載的責任。
《創業板上市規則》的相關條文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1條,該公司須迅速回應聯交所向其作出的任何查詢。
根據《董事承諾》,有關人士務須(其中包括)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以及就上市科進行的任何調查與聯交所合作。
實況
上市科自2003年8月起曾多次致函及傳真給該公司,要求其就下列各項涉及該公司的事宜提供資料或作出澄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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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投訴,指該公司大股東可能抵押了其股份以借款5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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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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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涉及該公司的事件,可能會使該公司就重大股價/成交量變動所刊發的標準公告內容出現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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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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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未有就業務上多宗事項(例如其對黑龍江方面的投資所作的調查以及其流動資金問題) 的最新進展刊發公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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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宗投訴,指一名曾向該公司墊款400萬元的第三方,可能屬與該公司有關連的人士。 |
該公司解釋:公司在2003年8月至12月期間未能及時回應甚或完全沒有回應上市科的查詢函件及傳真,是因為人手緊拙,以及Right Field Holdings Limited於2003年8月19日向該公司提出自願有條件現金收購其全部已發行股本,公司當時正忙於處理有關事宜之故。
該公司於2004年9月6日的函件中表示,有關人士都知道上市科曾於2003年8月至12月期間透過函件及傳真提出查詢。
至2005年1月28日,上市科仍需要該公司、馮氏、翁氏及周氏提供若干資料/文件以評估本個案的其他事宜。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的裁決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的裁決如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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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人士違反了其各自作出的《董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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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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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氏乃蓄意及/或持續違反其《董事承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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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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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氏留任董事職務有損投資者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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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決定制裁該公司及有關人士,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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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譴責馮氏、蔣氏、翁氏及周氏,理由是他們各自違反了其作出的《董事承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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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出公開聲明,批評練氏及蕭氏,理由是他們各自違反了其作出的《董事承諾》。 |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原打算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3.10(7) 條向馮氏發出公開聲明,表示聯交所認為馮氏蓄意或持續未能履行《董事承諾》所載的責任,其留任董事職務只會有損投資者的權益。不過,由於該公司的證券已不在聯交所上市,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認為,以有關字眼對馮氏作上述形式的制裁並不合適。
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表示:「上市公司董事在公司上市時或獲委任為董事時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承諾》其中一項重要元素,就是同意對上市委員會或上市科進行的任何查詢或調查予以充分合作。聯交所監管上市公司的工作所依據的合約安排,靠的正是背後的這種契諾。
聯交所越來越關注部分上市發行人董事在上述事宜上所表現出來的合作程度;我們發覺,上市科提出查詢時不獲答覆又或過了很久才收到回應的情況越來越多。公司董事必須實踐其許下的承諾,如未能履行必遭嚴正對待。
有關問題或會成為上市委員會日後採取紀律行動時考慮的題旨。
此外,《主板上市規則》及《創業板上市規則》均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的個性、經驗及品格必須令聯交所滿意。本新聞稿所提述的馮氏的操守,就其對履行本身責任的意願而言,就正正令監管機構強烈關注。馮氏的操守會令人極度懷疑甚且可以推定(儘管可以反駁),他日其即使獲提名為上市公司董事,亦沒有能力達到上述所需的標準。但很明顯,對於此一問題,必須待到時將所有相關資料合起來考慮方可作出最後論斷。」
* 該公司的證券由2005年6月10日上午9時30分起已停止於聯交所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