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委員會」)
對德勤企業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德勤」)採取行動
委員會於2006年6月22日舉行的會議上,就每年覆核德勤是否適合繼續名列創業板保薦人名冊(「名冊」)一事考慮了有關實況,並決定在符合下述條件和只為下述目的情況下,保留德勤在名冊上。
實況
2005年5月,德勤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第6.29條,尋求對其創業板保薦人地位作年度覆核。委員會於2005年5月5日審核該申請,並於2006年6月22日再度審核該申請。
有關覆核考慮了有關數碼庫有限公司(「數碼庫」)股份於2001年12月在創業板上市一事;德勤為該宗上市的保薦人(但非牽頭包銷商)。
在數碼庫的上市申請中發生了以下事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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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碼庫與一包銷商更改了包銷協議內所訂定的付款安排但沒有知會上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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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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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碼庫在創業板上市後仍有逾1,000萬元的上市款項未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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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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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未收回上市款項一事,上市科直至2002年5月始收到匯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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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數碼庫向上市科所作有關已收到所有上市款項的聲明為不真確。 |
委員會的決定
德勤在《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的表格5A所作的保薦人聲明中,承諾「會適時知會聯交所有關數碼庫上市申請的進展」。
在案中關鍵時候有效的《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第6.03及6.45條載列聯交所對保薦人操守的一般期望:
「……本交易所的期望是:各發行人應該在保薦人的指引及協助下……遵守及履行《創業板上市規則》所訂明的責任。……保薦人預期以勝任、專業及公正的態度就上述責任向發行人提供意見,務求令投資者放心。」
及
「保薦人必須積極參與編製上市文件的工作,並必須確保證實達致使保薦人得以向本交易所呈交[表格7G]所述的聲明的標準。」
數碼庫上市的籌備方式引起委員會的嚴重關注,當中包括: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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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在數碼庫上市後繼續擔任數碼庫的保薦人時,其所提供的指引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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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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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履行《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所規定職責和責任的方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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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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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是否勝任保薦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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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知悉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德勤的指稱及與德勤的和解結果,以及聯交所與證監會在此等事宜上的廣泛合作。詳情請參閱證監會登載於http://www.sfc.hk的新聞稿。
在德勤及德勤主要主管謝其龍先生(「謝先生」)並無承認本身責任的情況下,但經與德勤及謝先生協定及獲悉證監會與德勤的和解結果後,委員會引用《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第6.28及6.30條,決定在符合下述條件和只為下述目的情況下,保留德勤在名冊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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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先生同意及承諾在未來6個月內(由本新聞稿刊發日期起計)退出及不會負責任何創業板保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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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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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在恢復擔任新上市保薦工作之前,必須證明且讓聯交所確信其已聘用稱職員工,並設有適當及有效的監督安排,以及採取適當方法進行盡職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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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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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退出期間,德勤可為山東墨龍石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261)執行及進行《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所指的合規顧問工作(德勤的合規顧問角色將於2006年12月31日終止,但若在到期前有關任命以協議方式終止,則也可能在該日之前終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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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上述德勤及謝先生個人須遵守的條件所規限下,謝先生將留任及履行德勤主要主管的角色。 |
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表示:「市場已有共識,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可能會涉及較高投資風險。因此,合資格為上市申請人提供服務的保薦人在保薦公司在創業板上市時,對保持及維持創業板公司水平方面擔當非常重要的角色。若保薦人履行其角色時未能達到可接受的水平,監管機構必須嚴正處理。」
韋氏續說:「保薦人及合規顧問必須絕對清楚,他們理應盡力履行其責任;若其未能達到應有的水平,則監管機構將採取行動,而有關行動可能影響到其能否繼續履行其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