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Turnover
-






-
-
|
|
|
|
|
|
-
-
-
加載中

取消主板發行人在報章刊發付費公告的規定及相關事宜的徵求意見總結

监管通讯
2006年7月7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今天(星期五)公布《取消主板發行人在報章刊發付費公告的規定及相關事宜》徵求意見總結(下稱《徵求意見總結》)。該總結概述回應徵求意見文件的主要意見,並列出香港交易所對未來方向的最後結論。

香港交易所收到來自40名回應者的意見書。絕大部分回應者對取消在報章刊發公告全文的規定表示贊成。根據收到的回應,香港交易所有如下若干主要結論:              

作為臨時措施而要求主板發行人在報章刊發的簡短公告,將是「通知」而非「公告摘要」。徵求意見文件所述的第一階段,即主板發行人須刊發「通知」的過渡期,應為期六個月。


主板發行人的公告全文將登載在香港交易所網站上。主板發行人亦須在其自設的網站(如有)上刊登公告全文。沒有自設網站的主板發行人須在報章及香港交易所網站上刊登公告全文。


第一階段實行一年後,每名發行人均須自設網站,而該網站須免費讓公眾人士免費取得發行人的文件。就此規定而言,發行人網站所在的區域毋須由發行人擁有或直接營運。只要該網站在萬維網上已獲分配專用的位置,該網站可設於第三者區域,亦可由第三者營運。

徵求意見文件內大部分建議將獲得採納,或經修訂後獲得採納。下文「運作模式」一節載有這方面的進一步資料。

香港交易所深信,取消在報章刊發付費公告的規定,並實施改善新聞發布的相關措施將對整體市場有利。網上發布的好處眾多,包括適時披露、披露更具成本效益及獲披露資料可更廣泛流傳。香港交易所網站是一個本地及海外投資者可以輕易進入的網站,並提供一個單一和正式的渠道供集中發布公告,如發行人有關《上市規則》的公告能夠以電子形式在香港交易所網站上發布,香港交易所將與其他主要國際證券市場的做法看齊。

香港交易所將於適當時候另行公布有關實施第一階段的日期(現時暫定為發表《徵求意見總結》之後至少6個月)。《徵求意見總結》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http://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documents/npa_c.pdf

背景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的現有規定,主板發行人須至少在憲報名單內的一份英文及一份中文報章刊發付費公告。自2001年5月起,主板發行人亦須提供公告的電子版本,供香港交易所在其網站並行發布。

付費公告規定應否取消的問題已經過超過5年的詳細考慮。香港交易所於2000年就此問題進行初步諮詢,經考慮所有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後始決定取消該規定。

2005年11月18日,香港交易所發表《取消主板發行人在報章刊發付費公告的規定及相關事宜》徵求意見文件(下稱「徵求意見文件」)。該文件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http://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cpbefore2005_c.htm。該文件詳細列出香港交易所對未來方向的建議。

香港交易所在徵求意見文件中建議,主板發行人為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而在報章刊發公告的規定全面取消之前,應設有過渡期(第一階段)。過渡期之設,旨在讓市場作好準備迎接全面取消在報章刊發付費公告。

徵求意見文件諮詢市場對下列問題的意見:

《上市規則》建議修訂內容的詳細字眼,是否足以摒除含糊不清的情況且清晰易明?


作為臨時措施而要求主板發行人在報章刊發的簡短公告,應是「公告摘要」,還是「通知」?


臨時措施應維持多久?

徵求意見文件的諮詢期於2006年1月13日結束。香港交易所收到來自40名回應者的意見書。收到的意見現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http://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cpbefore2005_c.htm

經仔細研究回應意見後,香港交易所今天就未來的方向發表《徵求意見總結》。該報告的全文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http://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documents/npa_c.pdf

運作模式

現將徵求意見文件建議運作模式的主要特色概述如下。

主板發行人的公告全文將登載在香港交易所網站上。


將強制所有發行人使用香港交易所電子登載系統呈交文件,以登載在香港交易所及創業板的網站上。


主板發行人呈交文件在香港交易所網站上登載的最後時限,將由現時下午9時延至下午11時。 香港交易所將嚴格執行下午11時的最後時限。


若最後登載時限下午11時是在非營業日前的一個營業日,香港交易所將在下一個營業日的前一日提供兩小時的「補充時段」(下午6時至下午8時),在該段期間,發行人可透過香港交易所電子登載系統呈交供登載的文件。


主板發行人須在下一營業日在報章上刊發簡短公告 (「通知」或「公告摘要」)。此規定只適用於過渡期,過渡期後毋須再刊發簡短公告。


涉及(其中包括)預先審批公告的簡短公告亦將會登載在香港交易所的第三代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AMS/3)終端機上。


簡短公告在刊登前毋須經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審批。


如簡短公告採用「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大小不得小於10厘米乘12厘米。


簡短公告必須註明在互聯網可瀏覽公告全文的位置。


主板發行人在報章上刊發簡短公告,其必須在營業時間內,於若干指定地點免費提供公告全文以供查閱, 並須應要求免費提供公告副本。


主板發行人亦須在其自設的網站(如有)上刊登公告全文。要求主板發行人在自設網站上刊登公告的規定,將適用於須在香港交易所網站上登載的所有文件。此項規定將與現行創業板發行人須遵守的規定相似。發行人在自設網站上刊登公告,應在呈交電子版本予香港交易所登載的同時進行,且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呈交檔案後一小時。至於創業板發行人,有關公告或其他文件必須在發行人網站保留最少5年。


沒有自設網站的主板發行人須在報章及香港交易所網站上刊登公告全文。


除在香港交易所網站及自設網站(如有)上登載外,發行人亦可按其意願自行選擇在報章上刊發公告全文。


所有須在香港交易所或創業板網站上刊登的文件,必須在文件上方顯眼處載列若干指定的標題。簡短公告亦須在文件上方的顯眼處載列相同的標題。透過香港交易所電子登載系統呈交文件以供登載時,亦須選擇相同的標題。


將不再要求刊登簡短的初步業績公告。


主板及創業板新上市申請人透過香港交易所電子登載系統呈交公告以供登載之前,香港交易所必須已接獲保薦人發出的書面確認,證明其已審閱有關公告,並確信有關公告適宜登載 。

根據收到的回應,香港交易所決定:

作為臨時措施而要求主板發行人在報章刊發的簡短公告,將是「通知」而非「公告摘要」;及


徵求意見文件所述的第一階段,即主板發行人須在報章上刊發「通知」而非公告的過渡期,將為期六個月。

香港交易所已在適當地方修訂徵求意見文件原來的建議,以反映及處理回應者的意見及關注及/或更清楚地說明有關建議。現將有別於徵求意見文件原來的建議的主要修訂範圍詳列如下。 

應規定每名發行人自設網站

聯交所已於《上市規則》修訂內加入一項規定,即:所有發行人均須自設網站,而該網站須免費讓公眾人士取得發行人的文件。

發行人自設網站的好處是,除了香港交易所網站外,還有多一個網站可以找到其所有按監管規定而發出的文件。萬一香港交易所的網站發生故障或有其他緊急情況,發行人自設的網站亦可充當另一資料庫。

為了讓發行人有足夠時間符合規定,此規定暫不生效,直至第一階段實行一年之後。

如下圖所示,如主板發行人沒有自設的網站,則在所有發行人須自設網站的規定生效之前,主板發行人按《上市規則》的規定所發布的公告除須在香港交易所網站上登載外,亦須在報章上刊登。該項規定生效後,主板或創業板發行人如仍沒有自設網站,將屬違規。

111_chart._c

發行人在自設網站上刊登公告的最後時限

聯交所已修訂有關規定:如發行人在晚上7時之後呈交文件以在香港交易所網站或創業板網站上登載,其須在自設的網站上登載該文件的最後時限,可延至下一營業日早上9時。這將讓發行人的職員或外聘的服務供應商有更多時間安排在發行人自設的網站上登載有關文件。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如原本的建議,發行人在其自設的網站上登載文件的最後時限須為呈交文件之後的1小時之內。

發行人以合理收費提供公告副本

聯交所已修改《上市規則》的修訂內容,即若主板發行人已在報章上刊發「通知」並已提供公告全文以供查閱,可容許主板發行人提供公告副本時收取合理費用。

「通知」的最小面積

聯交所已修訂「通知」的最小面積為8厘米乘10厘米(即股東周年大會通告的面積)。

標題類別

聯交所已減少標題類別的數目,希望發行人較容易作出挑選。

聯交所已修改《上市規則》的修訂內容,加入標題類別名單,並增訂為《上市規則》的附錄,方便發行人及市場人士查閱。

聯交所已修改《上市規則》的修訂內容,取消公告全文須「在上方顯眼位置」列出標題的規定。公告全文本身已就有關課題列出詳盡的資料,因此應無必要規定其在同等程度顯眼的位置列出標題。「通知」的目的僅是通知公眾人士已有公告在香港交易所網站及發行人網站上登載,加上香港交易所希望「通知」的篇幅適度簡短。因此,聯交所已修改《上市規則》的修訂內容,訂明凡出現多個標題時,發行人必須在「通知」內只顯示那些整體上最能夠說明公告全文內容的標題。然而,發行人在透過香港交易所電子登載系統呈交公告全文時,則不論數目多少,所有合適的標題均須選用。

聯交所將規定,發行人在透過香港交易所電子登載系統呈交文件時,必須將公告或其他文件的標題輸入指定的自由文字欄。香港交易所相信輸入個案相關資料後,上網人士進行網上搜尋時,將更容易從搜尋結果的文件名單中找出相關文件。 

停牌公告

目前,如發行人的證券停牌,最先通知公眾人士的途徑,是由香港交易所透過其網站或創業板網站發布由其編制的簡短通告。

為了簡化通知的程序,聯交所將在《上市規則》中增加一項規定,訂明凡發行人要求證券停牌而停牌已生效,發行人須即時透過香港交易所電子登載系統向香港交易所呈交可供即時發表的公告的電子版本,以在香港交易所網站或創業板網站上登載;在該公告內,發行人須說明發行人的證券已經停牌,並簡述停牌的原因。只要有關證券已經停牌,香港交易所在收到發行人公告的電子版本後,會立即發布該公告。此外,該公告必須同時在發行人自設的網站上發布。

董事會會議的通知

根據《上市規則》,發行人董事會如準備在會議上決定宣派、建議或支付股息,或準備通過任何年度、半年度或其他期間有關盈利或虧損的公告,發行人須在召開該等會議之前先給予聯交所七日的通知。目前,香港交易所有列出主板發行人此等董事會會議的名單,名單於香港交易所網站上登載。《創業板上市規則》亦有規定創業板發行人須在創業板網站上就有關事宜發布公告。

香港交易所相信主板及創業板的資訊發布程序須簡化,並認為創業板的模式較為可取。因此,第一階段建議實行後,主板發行人也將要直接在香港交易所網站上發布上述董事會會議的公告,正如創業板發行人現時須在創業板網站上發布此等公告一樣。主板發行人現時毋須在報章上刊登此等公告,因此就第一階段而言,即使發行人只在香港交易所網站及發行人自設的網站上發布公告而沒有同時在報章上刊登通知,香港交易所認為亦已足夠。在這情況下,實行有關建議對發行人而言應該並無額外的費用負擔。聯交所已於《上市規則》修訂中加入這項新規定。

通知的文字檔案本不再在AMS/3交易設施上登載

在第一階段實施前,香港交易所將引入一項新功能:凡發行人公告在香港交易所網站或創業板網站上登載,香港交易所會向AMS/3交易設施及「市場數據傳送專線」訂戶發出消息提示訊息。為了避免可能出現重複,由實施第一階段生效日期起,發行人將不再需要向香港交易所傳送任何文字檔案本,以供在AMS/3交易設施登載及傳送予「市場數據傳送專線」訂戶。

保薦人的確認

就主板及創業板新上市申請人而言,徵求意見文件建議要求保薦人在有關公告透過香港交易所電子登載系統呈交之前,先作出書面確認表示其已經審閱公告,確信公告適宜在香港交易所網站或創業板網站上登載。

聯交所已修改主板及創業板上市申請人之保薦人在公告透過香港交易所電子登載系統呈交以供刊發前需作出的書面確認字眼,以配合保薦人現時對公告內容的整體責任。聯交所已修改《上市規則》的修訂內容,規定有關確認乃要說明公告已經聯交所審批(如《上市規則》有規定有關公告須經聯交所審批),或說明有關文件是新申請人所必須公布(如《上市規則》沒有規定有關文件須經聯交所審批)。

運作的準備

香港交易所亦致力透過香港交易所網站為投資大眾提供安全可靠又快捷的資訊途徑,讓公眾人士可免費從香港交易所網站查取所有發行人公告資料。取消付費公告規定之後,使用香港交易所網站的人數將會增加,有見及此,香港交易所正提升網站的容量,同時令香港交易所網站更易用並加強網站功能,尤其是關於發行人資訊的呈列及搜尋方面。

為幫助確保使用者有足夠準備迎接香港交易所電子登載系統的轉變,香港交易所正更新其培訓及技術資料,並將推出互動電子學習教材。此外,香港交易所電子登載系統亦將設立支援熱線回答查詢,香港交易所亦計劃為發行人及專業顧問舉辦講座,並在推出系統之前讓此等人士有機會親身熟習系統的運作。香港交易所將於適當時候公布進一步的資料。

香港交易所將公布若干特定情況下的應變措施,並載列於香港交易所電子登載系統的用戶指南內。如果及有需要啟動特定的應變措施時,香港交易所將於香港交易所網站上公布有關安排,其中可能容許使用磁碟或唯讀光碟。不過,只有當及如果聯交所相信其電子登載系統出現問題以致發行人普遍未能及時呈交文件予香港交易所登載時,才會啟動上述安排。發行人不得單方面自行啟動上述應變安排。

為方便公眾人士查索香港交易所網站資訊,香港交易所將於毗連交易大堂的公眾人士閱覽室內放置電腦設施,供投資者登入香港交易所網站、創業板網站以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網站,搜尋及閱覽發行人的公告、通知及其他文件。

香港交易所網站現時提供一項免費服務,透過電郵及流動電話向登記用戶傳送最新上市公司消息及披露權益通知的提示,每個電郵戶口可選定最多10家發行人。收到提示之後,投資者可透過香港交易所網站或其他選擇的途徑查閱有關詳情。香港交易所相信這項免費服務可提升對投資大眾發布發行人資訊的工作,日後將會繼續推廣這服務。

未來方向

中期而言,香港交易所正在考慮的新聞發布模式將會是:發行人可於日間任何時候(包括交易時段內)發布公告,而大部分公告在發布之前均未經審批;取消刊發付費公告規定將為這個新聞發布模式定下基礎,有助發行人全面及時披露股價敏感資料及減低停牌需要,有助提高投資者對香港市場的信心。

《上市規則》的修訂

《主板上市規則》中有關「通知」的修訂內容載於《徵求意見總結》附錄C。此等規定將只在第一階段實行。《上市規則》的其他主要修訂載於《徵求意見總結》附錄D,當中包括《主板上市規則》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的修訂。

標題類別名單載於《徵求意見總結》附錄E,其內容將成為《主板上市規則》增訂的附錄二十四及《創業板上市規則》增訂的附錄十七。

所有《上市規則》修訂的全文可於香港交易所網站瀏覽:http://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documents/nparule_c.pdf

為完善運作模式的若干部份,聯交所建議對《上市規則》再作輕微修訂。修訂詳情會於適當時候公布。

執行

如徵求意見文件及上文所述,香港交易所正進行多項有關運作準備的措施。香港交易所將重新推出香港交易所電子登載系統(並視所屬情況規定使用者須辦理登記或重新登記手續)。待運作上準備就緒,香港交易所始會執行建議。香港交易所將於適當時候另行公布有關實施第一階段的日期(現時暫定為發表《徵求意見總結》之後至少6個月)。

更新日期 200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