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Turnover
-






-
-
|
|
|
|
|
|
-
-
-
加載中

通告 -- 闡釋主板發行人盈利預測的正式匯報規定以及主板及創業板發行人發出股價敏感資料的責任

监管通讯
2006年9月11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告

闡釋
主板發行人盈利預測的正式匯報規定
主板及創業板發行人發出股價敏感資料的責任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 特此表明,主板發行人的盈利預測須經申報會計師審閱的正式匯報規定,只適用於以下情況,即:盈利預測載於上市文件內,或因應須予公布的交易或關連交易而發出的公告或通函內的盈利預測。

上市發行人有一般責任就公司最新的財務及其他資訊定期通知市場,但若涉及盈利預測的資料,則發出前必須謹慎處理,並應以公告的形式發出。

有關主板發行人盈利預測的正式匯報規定

聯交所特此表明,《上市規則》並未規定發行人必須發出「盈利預測」;《主板上市規則》第11.17及14.61條將「盈利預測」定義為:-

「…任何有關盈虧的預測(不論所用的字眼),同時包括任何(明示或暗示)可計算未來盈虧預期水平的陳述(不論是明示還是通過參照過往盈虧或任何其他基準或參考標準的方式表示)…」

聯交所亦要指出,規則並非要求主板發行人凡在公開盈利預測時即須先經申報會計師審閱有關的盈利預測﹔只有當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十一、十四及十四A章而發出的上市文件、或因應須予公布的交易或關連交易而發出的公告或通函內載有盈利預測時,有關盈利預測才須經由申報會計師審閱並作出公開報告。相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55條規定,凡公告、廣告或任何其他文件載有盈利預測,創業版發行人的申報會計師即須作出正式報告。

不過,雖然規則未有明文規定,但若有已停牌的主板上市發行人須呈交正式復牌建議,而有關建議又載有盈利預測,則聯交所預期該盈利預測會經由獨立會計師審閱並作出報告。

有關主板及創業板發行人發出股價敏感資料的責任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3.09條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0條) ,發行人有一般責任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聯交所、發行人的股東及其上市證券的其他持有人任何與集團有關的資料(包括與集團業務範圍內任何主要新發展有關而未為公眾人士知悉的資料),該等資料為:

(a) 供上述機構、人士及公眾人士評估集團的狀況所必需者;或
(b) 避免其證券的買賣出現虛假市場的情況所必需者;或
(c) 可合理預期會重大影響其證券的買賣及價格者。

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會在高級管理人員的建議下,須仔細及持續研究發行人的財政狀況、業務表現或其對業務表現的預期等情況的變動是否可能構成股價敏感資料,即資料公開後根據合理預期是否會影響其證券的市場活動及價格,致使發行人須按《上市規則》的規定對資料作出披露。如此等變動已發生或發行人正考慮作出有關變動,上市發行人亦應盡快諮詢其財務顧問的意見。

如上市發行人擬發布股價敏感資料,該等資料發出前必須謹慎處理,並應以公告的形式發布。上市發行人須遵守《主板上市規則》在第2.13 條(《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18條)所載的一般原則,即:所披露的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須準確完備,且沒有誤導或欺詐成份。上市發行人宜參照聯交所在2002年1月發出的《股價敏感資料披露指引》(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http://www.hkex.com.hk/chi/rulesreg/listrules/listguid/Documents/full-c.pdf)  。                                           

股價敏感資料發出前須謹慎處理並不代表上市發行人毋須履行其必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公布有關資料的責任。發行人對業務表現的預測有變而該項變動又被視為股價敏感資料時,上市發行人須按《上市規則》的規定公布該項資料,公布該項資料所需的合理時間將取決於發生該項變動的特定情況的所有有關因素。不過,除非是特殊情況,否則上市發行人須優先處理其在《上市規則》下的披露責任。

上述原則特別適用於以下情況,即:在按《主板上市規則》第十一、十四及十四A章(《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四、十九及二十章)而發出的上市文件、或有關須予公布的交易或關連交易的公告或通函中載列的盈利預測。上述原則亦同樣適用於發行人自行決定發出的盈利預測。

更新日期 200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