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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主板上市規則》中有關結構性產品的規則修訂

监管通讯
2006年9月29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主板上市規則》中有關結構性產品的規則修訂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宣布就《主板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中有關結構性產品的規則作出修訂,以實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於2006年3月31日刊發《香港衍生權證市場 ─ 未來路向;證監會六點方案的諮詢結果》(《諮詢結果》)內所載的建議。有關修訂詳情現載列如下﹕

增發

《上市規則》規定,發行人須在結構性產品於聯交所上市期間,為有關結構性產品提供流通量(即隨時準備提供買賣價的報價)。一般而言,所報價格是依據參考相關證券的行使價、距離到期時間及預期波幅編制的理論訂價模式而作出。若發行人不再持有該結構性產品,其將無法就該結構性產品報出賣價,而這可能會導致該結構性產品的市價偏離理論價水平。發行人可以(但並非規定)增發已沽清的結構性產品,令有關發行的整體規模擴大,發行人有額外的貨源供應市場發售。因此,增發能有助發行人為採用理論訂價模式的產品提供雙向報價。

現時發行人只可以在持有有關產品發行量20%或以下時進行增發。《諮詢結果》建議發行人可以在持有已發行產品量50%或以下的情況下進行增發。《上市規則》經已修訂以實施此項建議。

最短有效期及最低發行價

《上市規則》規定,在推出之日結構性產品的最短有效期為六個月,而每份結構性產品的最低發行價為0.25元。因着這項規定,若其他發行人希望以跟現有產品完全相同的條款發行另一結構性產品,而現有產品的有效期少於六個月及/或每份產品的價格低於0.25元,其他發行人將無法推出新產品以與之競爭。這規定妨礙現有產品面對更多競爭。

為促進市場競爭,《諮詢結果》建議放寬在發行與現有發行完全或大致相同的產品發行時有關最短有效期及最低發行價的限制。聯交所現已修訂《上市規則》,准許發行人推出大致相同的產品時,在推出之日每份產品的最低發行價為0.15元,最短到期日為三個月。

佣金安排

《諮詢結果》建議嚴禁任何佣金回扣及獎勵計劃,因為證監會關注有關計劃可推動權證成交增多,令對權證不太了解的投資者可能受到成交活躍的現象吸引而在沒有考慮其他更關切因素的情況下,就貿然投資於交投最活躍的權證。聯交所現已修訂《上市規則》,禁止發行人就其推出的結構性產品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的佣金回扣或獎勵計劃。

資訊管理安排

與有關內幕交易法例內的概念類同,發行人被嚴禁就其擁有股價敏感資料的相關證券推出結構性產品。惟《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1(2)及292(2)條載有關於內幕交易及因內幕交易而被視為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的免責「除外條文」,備有資訊管理安排可作為辯護。《上市規則》經已作出修訂,備有資訊管理安排的發行人將不受《上市規則》中的現有限制所規限。

生效日期

有關修訂將於2006年9月30日生效。

聯交所將於六個月後檢討有關增發、最短有效期及最低發行價等規則的執行情況。

經修訂的《上市規則》可於香港交易所網站http://www.hkex.com.hk/chi/rulesreg/listrules/mbrules/listrules_c.htm瀏覽。

更新日期 200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