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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譴責東光集團有限公司、廖連山先生、廖克斌先生及廖景德先生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

监管通讯
2006年10月9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譴責下列各方人士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
1. 東光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
2. 該公司執行董事廖連山先生;
3. 該公司執行董事廖克斌先生;以及
4. 該公司執行董事廖景德先生。

2006年7月4日,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就該公司、廖連山先生、廖克斌先生及廖景德先生(統稱「有關董事」) 的操守進行紀律聆訊,內容涉及其可能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以及各有關董事按《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六A所載表格作出的《董事的聲明、承諾及確認》(《董事承諾》)所載的責任。

實況 

I. 延遲刊發財務業績


  該公司的財政年度年結日為12月31日。按《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03、 18.48A、 18.49 及18.50C條的規定,該公司的全年業績及年報(「全年業績及年報」)須於下一個曆年的3月31日或之前刊發及發送。


該公司首季財務期間的結束日為每年的3月31 日。按《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66、 18.67 及18.79條的規定,該公司每個財政年度的首季業績及報告(「首季業績及報告」) 須在同年的5月15日或之前刊發及發送。


該公司的財務中期期間的結束日為每年的6月30日。按《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53、18.54 及18.78條的規定,該公司每個財政年度的中期業績及報告(「中期業績及報告」) 須在同年的8月14日或之前刊發及發送。

上市科指稱該公司屢次延遲刊發及發送下列財務業績及報告,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的相關條文:

1. 該公司原須於2003年3月31日或之前刊發2002年度的全年業績及年報,但該公司卻遲至2003年4月22日才刊發全年業績、2003年5月2日才發送年報。上市科指稱該公司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03、 18.48A、 18.49 及18.50C條。


2. 該公司原須於2004年3月31日或之前刊發2003年度的全年業績及年報,但該公司卻遲至2004年9月16日才刊發全年業績、2004年9月22日才發送年報。上市科指稱該公司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03、 18.48A、 18.49 及18.50C條。


3. 該公司原須於2004年5月15日或之前刊發2004年首季業績及報告,但該公司卻遲至2004年9月28日才刊發首季業績、2004年10月5日才發送首季報告。上市科指稱該公司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66、18.67及18.79條。


4. 該公司原須於2004年8月14日或之前刊發2004年中期業績及報告,但該公司卻遲至2004年9月28日才刊發中期業績、2004年10月5日才發送中期報告。上市科指稱該公司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53、18.54及18.78條。


5. 該公司原須於2005年3月31日或之前刊發2004年全年業績及年報,但該公司卻遲至2005年7月25日才刊發全年業績、2005年7月29日才發送年報 。上市科指稱該公司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03、18.48A、18.49及18.50C條。


6. 該公司原須於2005年5月15日或之前刊發2005年首季業績及報告,但該公司卻遲至2005年7月25日才刊發首季業績、2005年7月29日才發送首季報告。上市科指稱該公司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66、18.67 及18.79條。
II 向實體借出的墊款


  按當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5條的規定,若該集團向實體借出墊款的任何有關比率超逾8%,即須以指定方法作出披露。按《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7條的進一步規定,該公司更須於事後即時發表公布。


 
該公司未有及時披露兩名客戶於2004年12月31日拖欠該集團的若干應收賬款,有關金額分別佔該公司於2004年12月31日市值的24.1%及15.9%(墊款」)。該公司未有監察有關墊款比率的上限,未有在關鍵時候作出披露。該公司遲至2005年8月12日才刊載相關公告,比原規定共延遲了8個月12日。


上市科指稱該公司違反當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5 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7條。
III 有關董事


  2005年4月,上市科就該公司延遲刊發2003年全年業績及年報、2004年首季業績及報告以及2004年中期業績及報告所引致的違規事項展開調查。2005年11月,上市科更進一步針對該公司2004年全年業績及年報以及2005年首季業績及報告的違規事項作深入調查。上市科先後向廖連山先生(主席暨執行董事兼公司代表)一再發信,要求廖連山先生提供有關該公司延期刊發背後的原因、審計程序及內部監控等資料。然而,在調查期間,上市科難以取得廖連山先生的回覆。


上市科指稱廖連山先生違反其《董事承諾》,未有在上市科進行的調查中與交易所合作,包括及時及坦白地答覆向其提出的任何問題及/或及時地提供任何有關文件的正本或副本。


上市科亦指稱廖克斌先生身為該公司的監察主任,(於2004年3月31日之前期間)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5.15(1)條所載的責任以及(於2004年3月31日或之後期間)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5.20(1) 條所載的責任,未有協助及建議董事會執行程序以確保該公司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由於(在適用的相關時間內)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5.15(1) 及 5.20(1)條,廖克斌先生亦違反了其有關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董事承諾》。


此外,上市科指稱廖連山先生、廖克斌先生及廖景德先生也因為未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而違反其各自作出的 《董事承諾》。

裁決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裁定:

1. 該公司違反以下各項:
a.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18.03、18.48A、18.49 及 18.50C條,理由是該公司延遲刊發及發送公司的:
i. 2002年全年業績及年報;
ii. 2003年全年業績及年報;及
iii. 2004年全年業績及年報;
b.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18.66、 18.67 及18.79條 ,理由是該公司延遲刊發及發送公司的:
i. 2004年首季業績及報告;及
ii. 2005年首季業績及報告;
c.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53、18.54及18.78條,理由是該公司延遲刊發及發送公司2004年的中期業績及報告;及
d. 當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17.15 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7條,理由是該公司延遲了披露墊款。
2. 廖連山先生違反其作出的《董事承諾》,理由是他未有盡力:
a. 在上市科進行的調查中與交易所合作,包括及時及坦白地答覆向其提出的問題並及時地提供所需文件;及
b. 促使該公司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
3. 廖克斌先生:
a. (於2004年3月31日之前期間)違反當時《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5.15(1) 條及 (於2004年3月31日或之後期間)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5.20(1) 條,理由是他未有履行作為該公司監察主任的責任;及
b. 違反《董事承諾》,理由是他未有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及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
4. 廖景德先生違反其作出的《董事承諾》,理由是他未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決定對該公司及各有關董事發出公開譴責聲明,理由是他們涉及上述(1)至(4)段的違規事項。

此外,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規定該公司必須採取以下措施,以改善其內部監控系統及管理能力:

1. 該公司須委任聯交所接納的合規顧問,為該公司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的事宜提供指引及意見;有關委任事宜及合規顧問的指定職能須按不時生效的《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六A章制定。有關委任須於2006年9月13日起計45天內完成。合規顧問的任期由委任當日起開始,而屆滿之日則不得遲於該公司就其第二個完整財政年度的財務業績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03條之日;
   
2. 在不損害上文第(1)段規定的情況下,該公司須委任一家為聯交所接受的財務顧問,對該公司的內部監控系統及管理能力進行合規審計。有關委任須於2006年9月13日起計45天內完成。該公司須促使財務顧問在獲委任起計的六個月內,向聯交所提交合規審計報告連同任何建議的補救措施、時間表及進度報告。

上市科主管韋思齊在評論本個案時表示:「上市委員會在這宗涉及屢次延遲披露財務資料的個案中所作的裁決,帶出了四個明確重要的監管訊息。

第一,一如許多其他同類個案 ,若有上市發行人及其董事未能履行其清晰亦不含糊的責任,沒有按規定定期和及時刊發有關上市發行人表現的財務資料,或沒有在交易觸發了披露規定時披露相關資料,上市委員會就會公開處分上市發行人及有關董事。

第二,董事個人向聯交所作出的承諾中,已經載明「與上市科進行的調查充份合作」乃是他們作為董事的其中一項重要責任。未能履行這項責任可以亦勢將導致公開制裁。最近上市委員會作出的裁決均包含此一因素,進一步證明上市委員會高度重視此項責任以及董事有否按而履行 。

第三,監察主任的角色備受注視。《創業板上市規則》對擔任此一職位人士訂有特定的職責要求。出任監察主任者必須具備合適資格及曾接受相關培訓,以確保可以有效履行職務。上市委員會對本個案的決定清楚顯示,如果肩負此等職責的人士未能履行職務,他們或須接受紀律行動的懲處及公開制裁。

第四,從是次的裁決亦同時可見,除了就以往的行徑施以制裁之外,上市委員會亦會在必要時提出要求,規定有關發行人採取補救行動,以期提升企業管治。這次上市委員會就指令要在指定限期內委任專業顧問審視內部系統及監控安排。日後其他裁決可能也會包含類似的行動,發行人務必要體認到他們必需以專業適時的方式處理守規的事宜。」

更新日期 200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