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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關於科瑞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109)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 第9.14條的規定進入除牌階段

监管通讯
2006年11月23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告

關於
科瑞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109)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
(《創業板上市規則》)
第9.14條的規定進入除牌階段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擬行使其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9.14條的除牌權力,取消該公司股份於聯交所的上市地位。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9.15條,該公司尚有六個月期限向聯交所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未能按規定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於本通告日起計六個月限期屆滿時(即2007年5月23日)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聯交所擬行使其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9.14條的除牌權力,取消科瑞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股份於聯交所的上市地位。

該公司股份自2005年9月30日起停牌。截至本通告之日,該公司未有提交任何有效復牌建議。有效的復牌建議最重要是能證明該公司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以及所有適用法例及規則;此外,復牌建議可讓該公司證明其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不論由其直接或間接進行)以及具備該公司所經營業務的管理知識,足以讓該公司的股份繼續於聯交所上市。復牌建議亦須證明該公司有足夠的財務匯報及合規制度和程序,以確保該公司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所規定的責任。有關該公司核數師對該公司停牌後所發表該集團的財務報表發出含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中所提出的任何關注事項,該公司須就此等關注事項作出調查,並於復牌建議中提出令聯交所滿意的處理方法。

鑑於該公司未有提交任何有效的復牌建議,而事實上該公司亦未有證明其有足夠的業務運作足以讓該公司的股份繼續於聯交所上市,聯交所因此擬行使其除牌權力,取消該公司股份於聯交所的上市地位。該公司由本通告日起計有六個月期限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以及就該等引致聯交所擬行使其除牌權力的事宜作出補救;有效的復牌建議須於六個月限期屆滿前至少10個營業日(定義見《創業板上市規則》)提交。若該公司未能按規定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於本通告日起計六個月限期屆滿時(即2007年5月23日)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該公司終被取消上市地位,聯交所將於適當時候再行發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0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