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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員會批評萬保剛集團有限公司、洪劍峯先生、楊敏儀女士、洪英峯先生及楊國樑先生違反《證券上市規則》

监管通讯
2006年12月5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批評下列各方人士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證券上市規則》): 

1. 萬保剛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
2. 該公司主席兼執行董事洪劍峯先生;
3. 該公司副主席兼執行董事楊敏儀女士(「楊女士」);
4. 該公司執行董事洪英峯先生
5. 該公司執行董事楊國樑先生「楊先生」)。

2006年9月12日,上市委員會進行聆訊,內容涉及該公司以及洪劍峯先生、楊女士、洪英峯先生及楊先生(統稱「有關董事」)可能違反《證券上市規則》第8.08條以及各有關董事可能各自違反其以《證券上市規則》附錄5B所載表格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所載的責任。

實況

上市科指稱,該公司由2001年7月5日至2005年3月此四年間違反《證券上市規則》第8.08條,未能維持公眾人士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本25%的水平。

2005年1月31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通知上市科:證監會在審閱過該公司的股權分布後發現,於2004年12月14日,一群為數12名的投資者合共持有該公司38,276,000股股份,相當於已發行股本總額的19.14%;該等股份連同該公司董事及控股股東持有的75%合計,共佔2004年12月14日該公司已發行股本的94.14%。換言之,其他小投資者僅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本5.86%。

2005年2月,上市科就此事向該公司進行查詢。該公司股份由2005年2月18日下午2時30分起暫停交易。該公司於2005年3月18日刊發公告(「該公告」),指該公司經向董事及其附屬公司董事作出合理查詢後確認,於該公告日期,該公司的公眾持股量約為18.44%。該公司承認,其當時的公眾持股量未能符合《證券上市規則》第8.08條最低公眾持股量25%的規定。

該公告所披露的資料顯示,於2004年12月31日,洪劍峯先生、楊先生、其各自的配偶及/或兄弟直接或透過信託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本合共75%。此外,該公司附屬公司的若干董事及其配偶持有該公司股份權益。

於該公告中,該公司建議進行補救措施以將其公眾持股量提高至所規定水平,詳情如下:(i)擁有30,000,000股股份權益(相當於該公司全部股本的15%)的該公司執行董事洪英峯先生同意向兩項投資基金出售7,500,000股股份;及(ii)一名該公司若干附屬公司的董事的配偶 (連同該董事合共持有8,752,000股股份,相當於該公司全部股本的4.36%)同意向五名獨立人士出售6,000,000股股份。

至2005年3月底,該公司的公眾持股量看來已恢復至規定水平,其股份於2005年3月21日恢復交易。

就有關董事而言,上市科指稱有關董事未能以行動證明其已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證券上市規則》的規定。

裁決

上市委員會裁定:

(i) 該公司違反《證券上市規則》第8.08條;及


(ii) 各有關董事均違反董事承諾,未能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證券上市規則》。

上市委員會決定對該公司及各有關董事發出公開批評聲明,理由是他們涉及上述(i)及(ii)項的違規事項。

上市委員會確認並無證據證明該公司及各有關董事故意違規,而該公司亦認真地處理有關事件,包括迅速採取行動恢復公眾持股量、在該公告中作出相關披露以及改善內部監控程序以免日後再次發生違規事件。不過,鑑於有關違規事件的性質嚴重,委員會決定發出公開批評聲明。

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說:「聯交所非常重視上市證券必需維持足夠的公眾持股水平。若未能維持規定水平,有關證券的流通量便會降低,容易受到市場操控。

上市發行人必須能夠密切注視此條文的遵守情況,為此,其應制定有效制度,以確保董事警覺和及時知道在遵守此重要規則過程中所可能出現的事宜。在此個案中,違規的情況已持續四年,且還是在監管機構通知該公司後才發現並作出補救,因此聯交所必要對該公司及有關執行董事作出公開制裁。」

更新日期 200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