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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上市委員會譴責徐二會先生、王瑟先生、張劍波先生及耿建偉先生違反《證券上市規則》附錄五H所載格式作出的《董事承諾》

监管通讯
2007年2月1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譴責下列各方違反其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附錄五H所載格式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           
1. 瀋陽公用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執行董事徐二會先生「徐先生」)
2. 該公司執行董事王瑟先生「王先生」)
3.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張劍波先生(「張先生」)(於20051128日終止董事職務);及
4.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耿建偉先生(「耿先生」)(於2005年11月28日終止董事職務)。

上市委員會於2006年10月10日進行聆訊,內容涉及徐先生、王先生、張先生及耿先生(統稱「有關董事」)各自可能違反其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承諾》。有關董事已承諾協助任何由(其中包括)上市科進行的調查,包括及時及坦白地答回覆向他們提出的問題、及時地提供任何有關文件的正本或副本,並出席要求他們出席的會議或聆訊。

實況

該公司於2004年3月10日的公告中披露(其中包括):(a)於2003年首六個月,該公司合共調動了人民幣7.5億元予其母公司瀋陽公用集團有限公司(「公用公司」)及其關連公司(「資金調動」);(b)該公司當時的核數師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德勤」)認為,資金調動應被視為向關連人士提供貸款,並且構成關連交易,須遵守有關的披露要求;及(c)該公司與德勤的意見不同,認為並無向公用公司和其關連公司給予任何貸款或財務資助,並且不存在任何關連交易。

由2004年3月至2004年10月期間,上市科向該公司查詢有關資金調動及該公司可能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4.26條的事宜。該公司向上市科提交有關資金調動的協議、董事會會議紀錄、付款單、支票副本及其他會計紀錄,以及其後的退款資料。

2004年11月2日,上市科致函各有關董事,建議於2004年12月2日或3日與他們會面。有關董事回覆,除旅行簽證外,他們尚須取得公用公司及中國其他政府機構的批准,方可來港出席建議進行的會議。2004年12月29日,有關董事通知上市科,該公司已於2004年11月19日向公用公司申請審批,但其後並無任何進展。

2006年2月15日,公用公司書面通知該公司,有關董事的旅行簽證申請遭拒絕受理。

議決

上市委員會裁定,各有關董事違反《董事承諾》,未有協助上市科對該公司涉嫌違反《上市規則》進行的調查,原因為其未有(a)出席與上市科舉行的會議;及(b)迅即採取合理的步驟以確保可獲取有關董事聲稱其若要來港進行會議所必須取得的旅行簽證。

上市委員會決定就有關董事各自違反《董事承諾》向他們各自發出公開譴責

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認為:「董事履行承諾、協助上市科進行調查,能令聯交所更有效地監管上市發行人。此決定所傳達的監管訊息非常重要,上市發行人的董事及準董事必須高度正視,而有關訊息亦是上市委員會近期所作決定所一再強調者。

上市委員會早前對董事未能提供協助而施加公開制裁的所有個案中,最主要的關注點都在於董事未有或拖延回覆上市科的書面查詢。這次的決定正式說明,如果上市科認為雙方會面可助其作出有效調查,有效及適當履行其監管責任,則承諾條款中所指的合作責任可進一步延伸至出席與上市科進行的會議。

董事全面履行其《董事承諾》對適當監管上市發行人非常重要。凡沒有合理理由而未能按要求出席有關可能違反規則而進行的調查的會議,必會嚴正處理,相關的董事還可能會被紀律懲處及公開制裁。」

更新日期 200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