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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香港交易所引入輔助出讓可轉讓交易權的服務

市场运作
2007年2月28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今天宣布引入輔助出讓可轉讓的聯交所及期交所交易權*的服務。

根據此項將於2007年3月7日生效的計劃,日後但凡香港交易所收到交易權#的申請,均會徵詢現有可轉讓交易權持有人是否擬出讓其持有的交易權。可轉讓交易權持有人的最低出價(須受有關程序的條款細則規限)將會是香港交易所向申請人發出新交易權的價格,同時亦將會是香港交易所向有關持有人就其交出該可轉讓交易權而支付的價格。香港交易所將在其網站登載每次競投的結果。

若無收到持有人願意交出可轉讓交易權的有效標書,香港交易所將按當時的價格向申請人發出新交易權,現時的訂價為500,000元,此價每年檢討一次。此外,交易權的申請人須支付行政費。根據服務的條款及條件,可轉讓交易權持有人的標價不得超過當時香港交易所的訂價。

是項服務並不影響買賣雙方透過直接磋商買賣可轉讓交易權;這形式的交易直至2010年3月5日仍可繼續。現時可轉讓交易權的市場售價約為400,000元。

香港交易所集團營運總裁葛卓豪說:「我們預期現時推出的服務可協助部分現有可轉讓交易權持有人出讓其多餘的可轉讓交易權。透過這項服務,我們希望可以同時滿足擬申請交易權人士、可轉讓交易權持有人以及香港交易所的需要;香港交易所可根據聯交所及期交所股東當年所通過的合併安排條款發行新交易權。」

有關服務的進一步資料將於3月2日登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交易及結算所參與者」一欄內(www.hkex.com.hk/chi/market/hkex_part/EPIndex_c.htm)。

* 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及香港期貨交易所(期交所)現時均是香港交易所的全資附屬公司。根據聯交所及期交所股東於1999年通過的合併安排,根據香港交易所合併計劃授出的交易權只可於2010年3月6日前轉讓,另每個交易權只可轉讓一次。
# 根據聯交所及期交所股東於1999年通過的合併安排,香港交易所於2004年3月6日後可直接發出不可轉讓的新交易權,發行價格不受限制(迄今香港交易所並未發出任何新交易權)。

 

香港交易所旗下交易所的交易權概覽

可否轉讓 可轉讓次數 最後轉讓日期 價格
根據香港交易所合併計劃授出的交易權 可以 一次 2010年3月5日 約400,000元
根據上述計劃發出的交易權 不可以 --- 500,000元(每年檢討一次)或擬出讓人的最低標價(取較低者)
聯交所 期交所
於2007 年1 月31 日的交易權持有人( 持有的交易權總數) 518 (921) 194  (225)
交易所參與者* - 開業 424 (817) 135 (164)
- 非開業 45 (55) ---
非交易所參與者 49 (49) 59 (61)

 

* 聯交所及期交所規定,任何人士必須持有關交易所的交易權,方可註冊成相關交易所的參與者。交易所參與者是指有權在或經交易所進行買賣及已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證券/期貨/期權交易活動之公司。
註: 括弧內數字是有關人士擁有交易權的數目。
上表登載在香港交易所網站http://www.hkex.com.hk/chi/stat/epstat/epstat_c.htm,並每月更新一次。

 

更新日期 200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