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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公布《企業管治常規守則》執行情況的報告

监管通讯
2007年3月30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的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星期五)刊發有關上市發行人在2005年年報內披露企業管治常規情況的報告;有關報告已登載在香港交易所網站「上市及上市公司事宜」一欄。

報告涵蓋621家發行人(515家主板發行人,106家創業板發行人)的年報,目的是要確定現時執行新的《企業管治常規守則》(《守則》)的成效。

除涉及內部監控的守則條文外,《守則》適用於2005年1月1 日或以後開始的會計期間;涉及內部監控的守則條文則適用於2005年7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會計期間。

《守則》載列兩重建議:1)守則條文;及2)建議最佳常規。守則條文並非強制規定,但發行人必須在其中期報告及年報內披露其有否遵守每條守則條文;若發行人偏離了個別的守則條文,其必須就有關偏離條文的情況作出解釋。建議最佳常規只屬指引,即聯交所鼓勵而非要求發行人說明其有否遵守條文行事及就任何偏離條文的情況作出解釋。

報告內容包括下列各項:

全部621家發行人均符合「不遵守就須解釋」的要求,換言之,這些發行人全部都在其年報內說明其已遵守守則條文,或已就其偏離一項或多項守則條文的情況作出解釋;
  •   
這些發行人當中,遵守了44條守則條文中的最少41條者佔近90%;及
相對規模較小的發行人(以市值計),較大型的發行人遵守的守則條文較多。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說:「透過『不遵守就須解釋』的方法,我們可在以下兩方面之間取得平衡:高度嚴謹的企業管治規則,以及給予發行人靈活性,讓其可自行決定闡釋其採納或不採納若干企業管治常規。發行人若沒有遵守守則條文,就必須披露,並須提供經考慮的理由解釋其為何偏離有關條文,好讓投資者可以自行評定發行人的企業管治常規是否符合他們的期望。未能作出有關的披露即屬違反《上市規則》,須受制裁。」

韋思齊繼續說:「《守則》以及《上市規則》2004年所作的大幅修訂均達到預期目標。公司的企業管治標準已見提升,公司董事漸趨主動尋找及檢討本身企業制度及程序上的不足之處,並加以正視處理。」

更新日期 20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