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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主板上市規則》有關結構性產品的修訂

监管通讯
2007年4月27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主板上市規則》有關結構性產品的修訂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宣布,《上市規則》中有關結構性產品到期通知的條文經已修訂,即時生效。

根據現行規則,當在聯交所上市的任何結構性產品的有效期屆滿時,結構性產品發行人須就產品有效期屆滿一事發出通知。現聯交所已修訂《上市規則》第15A.82條,訂明:

  • 如屬會自動行使的現金結算結構性產品,其發行人毋須在該結構性產品正常屆滿日期或到期日快到時發出通知。
  • 如結構性產品因強制收回事件觸發其有效期屆滿或到期,其發行人須於發生強制收回事件當天發出有關通知。

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表示:「以往規定發行人要發出到期通知,原意是要提醒投資者決定是否在權證到期前行使權證。不過,由於現時所有以現金結算的結構性產品均必須包括一項會自動行使的條款,因此如到期日有關結構性產品屬價內,有關產品即會自動結算,投資者根本毋須採取任何行動。有見及此,現時結構性產品即將到期時,發行人就此發出通知的需要已不大。如屬實物交收的結構性產品,由於產品持有人若要行使時必須向發行人呈交行使通知,故有關發行人仍須在產品快將到期時發出通知。至於明文規定發行人須就強制收回事件發出通知,則只是將現行做法編納成規。」

經修訂的《上市規則》已登載在香港交易所的網站上。

投資者亦可登入香港交易所的網上衍生權證資源中心,查閱有關即將到期的結構性產品的詳細資料,網址為http://www.hkex.com.hk/chi/prod/secprod/dwrc/dw_c.htm

更新日期 200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