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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員會譴責中富控股有限公司、葉光先生、甘成先生及鄭潔賢女士違反《上市規則》

监管通讯
2007年5月2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譴責下列各方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          

1. 中富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股份代號:1191
2. 該公司的執行董事葉光先生(「葉先生」);
3. 該公司的執行董事甘成先生(「甘先生」);及
4. 已於200517日退任的該公司前執行董事鄭潔賢女士(「鄭女士」)。

上市委員會於2007年3月6日進行聆訊,內容涉及該公司以及葉先生、甘先生及鄭女士(統稱「有關董事」)可能違反《上市規則》以及各有關董事以《上市規則》附錄五B所載表格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所載的責任。

實況

該公司須:

- 根據當時的《上市協議》第8(1)及11(1)段,在報章上刊載其財政年度的初步業績,並於該財政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寄發年報予股東;


- 根據當時的《上市協議》第8(2)段,其編制的年度賬目的日期不得超逾其股東周年大會舉行日期前六個月;


- 根據當時的《上市協議》第11(3)(i)段,若其未能刊發初步業績公告,其須在財政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刊發公告,載述(其中包括)根據未經審計財務業績而編制的該財政年度業績;及


- 根據《上市規則》第13.48(1)及13.49(6)條,在報章上刊發其中期業績的初步公告及於其半年度期間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寄發中期業績報告予股東。

該公司截至2003年7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未經審計及經審計年度業績分別至2004年2月27日及2004年10月25日才刊發;其年報亦至2004年12月9日才寄出;股東周年大會則於2005年1月7日才召開。

該公司截至2004年1月31日止六個月的中期業績直至2004年11月12日才刊發,有關中期業績報告直至2004年12月9日才寄出。

上市科指稱該公司違反了當時的《上市協議》第8(1)、8(2)、11(1)及11(3)(i)段及《上市規則》第13.48(1)及13.49(6)條。該公司先後在多份公告中承認違反了《上市規則》。

上市科進一步指稱各有關董事違反了本身的《董事承諾》。

裁決

上市委員會裁定如下:        

(i) 該公司違反了當時的《上市協議》第8(1)、8(2)、11(1)及11(3)(i)段及《上市規則》第13.48(1)及13.49(6) 條;及


(ii 各有關董事違反了本身的《董事承諾》,未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

上市委員會決定就該公司及各有關董事各自違反上述(i)及(ii)項作出公開譴責。

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表示:「在《上市規則》指定的時限內適時發布財務報告是監管機制的基礎所在。有關人士未能遵守這些清楚載於《上市規則》的責任,只會損害股東及市場在掌握全面資訊的情況下作出投資決定的能力,最終會削弱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

韋思齊續說:「確保履行此關鍵義務主要是上市發行人董事的責任。他們有責任作出適時行動,包括回應及處理核數師提出的合法查詢,以確保業績依時刊發。若發行人未能符合財務匯報的規定,監管機構將採取行動,包括在適當情況下採取紀律行動。」

更新日期 200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