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Turnover
-






-
-
|
|
|
|
|
|
-
-
-
加載中

上市委員會批評易興吾先生違反《上市規則》

监管通讯
2007年6月5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批評智富能源金融(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股份代號:1051)前執行董事易興吾先生(2006年8月26日正式辭任)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 。

上市委員會於2007年4月24日進行紀律聆訊,內容涉及(其中包括)易興吾先生(「易先生」)可能違反《上市規則》附錄十所載《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標準守則》)第A.3及B.8段所載的責任,及可能違反其以《上市規則》附錄五B所載表格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所載的責任。 

實況

根據《標準守則》第A.3及B.8段,除非情況特殊,否則上市發行人的董事不得在以下的限制期內買賣發行人的股份,即由(i)董事會為通過上市發行人的業績而舉行的會議日期;或(ii)上市發行人公布業績的限期之日(取上述兩者較早日期)之前一個月開始,至業績公布日結束。未經書面通知主席或指定董事,及未收到註明日期的書面確認前,董事不得買賣發行人的股份。

該公司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六個月的中期業績於2006年3月14日獲得通過及刊發。限制該公司董事買賣該公司股份的限制期在2006年3月14日之前一個月開始,在2006年3月14日結束。易先生未經書面通知主席或其他指定董事,及未收到註明日期的書面確認前,在2006年3月2日(限制期內)出售了157,830,000股該公司股份。

易先生承認違反了《上市規則》的規定。

裁決

上市委員會裁定易先生違反了:

(i) 《標準守則》第A.3及B.8段;及


(ii) 《董事承諾》,未有盡力遵守《上市規則》及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巿規則》。

上市委員會決定作出公開聲明,批評易先生違反上述規定。此外,上市委員會亦指令,易先生日後要再獲得委任為聯交所上市公司的董事,先決條件是其必須先接受最少40小時有關遵守《上市規則》而內容以完全不認識《上市規則》的人士為對象的培訓。有關培訓須由上市科可接受的培訓提供者提供。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現確認:本公開聲明所載批評僅適用於易先生,而並不適用於該公司或該公司董事會任何其他現任或前任董事。

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表示:「《上市規則》所載《標準守則》有關董事買賣本身所屬公司證券的規定是一項重要的規定,有必要再三強調。有關規則條文旨在提高董事私下買賣股票方面的透明度,並確保董事不得利用其有利身份買賣股票。董事未能履行有關責任可能對市場信心和市場誠信帶來影響。董事須熟悉這些重大的責任,並確保本身以至其擔任董事的公司有能力履行有關責任。

此裁決的另一重要監管訊息是委員會要求現已辭任該公司董事的易先生接受培訓。委員會明顯關注易先生對其上市責任的認識及了解的水平,因此認為若易先生日後擬再擔任香港上市公司董事,其必須接受正式培訓。日後如果易先生提出申請,易先生有無遵守此項培訓規定將成為上市科評估易先生是否符合《上市規則》第3.09條的考慮因素之一。」

更新日期 200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