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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勝獅貨櫃企業有限公司(股份代號:0716) 延遲披露給予聯屬公司的擔保及持續關連交易

监管通讯
2007年6月11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聯交所」)

 

批評
勝獅貨櫃企業有限公司(「該公司」)(股份代號:0716)
延遲披露給予聯屬公司的擔保及持續關連交易

聯交所在此批評該公司,原因是:
  1. 該公司未能及時披露給予聯屬公司的擔保,因此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3.16及14.34條;及


  2. 該公司未能及時披露與關連實體的持續關連交易,因此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4A.34條。

延遲披露給予聯屬公司的擔保及與關連實體的持續關連交易。

給予聯屬公司的擔保

由2003年6月11日至2004年9月30日期間,該公司與多家銀行各自訂立擔保協議,由該公司向若干聯屬公司提供擔保(「擔保」),以為償還貸款/銀行融資作保證。     

該公司給予其兩家聯屬公司上海寶山太平貨櫃有限公司及天津太平貨櫃有限公司的擔保分別佔該集團截至2004年6月30日綜合資產總值的9.96%及7.07%。此外,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的規定,該公司向該兩家聯屬公司提供的擔保亦構成須予披露的交易。由於擔保總額超逾8%的界線,根據《上市規則》第13.16條,該公司亦須披露此等由該集團提供的擔保詳情。

《上市規則》第13.16條規定,如發行人提供予聯屬公司的財務資助額,以及發行人為其聯屬公司融資所作出的擔保額,兩者合計的總額百分比超逾8%,即產生一般披露責任。

該公司直至2004年11月17日才刊發公告披露該等擔保的詳情。

與關連實體的持續關連交易

2005年1月12日,該公司全資附屬公司勝獅貨櫃碼頭(香港)有限公司(「勝獅貨櫃碼頭」)與太平船務(香港)有限公司(「太平船務」)簽訂碼頭協議,提供中流作業服務,並追溯至2005年1月1日起生效,為期三年;太平船務為該公司控股兼主要股東太平船務有限公司的若干董事及股東所擁有實益權益的公司。

此碼頭協議取替了勝獅貨櫃碼頭與太平船務於2004年1月1日簽訂並已於2004年12月31日到期的協議。根據《上市規則》第14A.34條的規定,有關交易只須符合申報及公告的規定。

儘管該公司於1993年6月23日已經獲得無限期豁免嚴格遵守持續交易的披露規定,但該公司承認其未有採取適當步驟以確保適時遵守於2004年3月31日生效的新《上市規則》。該公司直至2005年1月12日才刊發公告披露有關的持續關連交易。

該公司承認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3.16、14.34及14A.34條。

經考慮上述的實況及有關人士作出的陳述後,上市委員會裁定該公司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3.16、14.34及14A.34條。

因此,上市委員會批評該公司違反上述事項。

聯交所確認,是次批評僅適用於該公司,概不適用於該公司董事會任何其他前任或現任成員。

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說:「《上市規則》第13.16及14.34條清楚明確訂明,上市發行人有責任要適時披露給予聯屬公司特定金額及規模的擔保或其他交易;另外,《上市規則》第14A.34條亦訂明達到某指定水平的持續關連交易亦必須披露。

發行人必須遵守這些責任,方可讓股東及市場知悉其財務狀況,進而協助他們在掌握到有關資訊的情況下作出投資決定。為達致此目的,上市發行人的管理人員有責任確保他們充分瞭解《上市規則》的要求,並時刻知悉規則的變動內容和影響。這樣,他們自能確保可設計出並執行為切合業務需要而制定的內部監控制度,從而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 

如對《上市規則》的詮釋及執行有任何疑問,上市發行人及其管理人員宜諮詢專業人士或尋求聯交所的指引。」

更新日期 2007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