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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有關長春達興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067)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9.14條的規定進入除牌階段

监管通讯
2007年6月14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告

有關
長春達興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8067 )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
(《創業板上市規則》)
第9.14條的規定進入除牌階段

聯交所擬行使其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9.14條的除牌權力,取消該公司的H股於聯交所的上市地位。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9.15條,該公司尚有六個月期限向聯交所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未能按規定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於本通告日起計六個月限期屆滿時(即2007年12月14日)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擬行使其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9.14條的除牌權力,取消長春達興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的H股於聯交所的上市地位。

該公司的H股自2005年7月28日起停牌。截至本通告之日,該公司仍未有提交任何可行的復牌建議。可行的復牌建議需要能夠證明該公司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以及所有適用法例及規則。這樣的復牌建議可讓該公司證明其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不論由其直接或間接進行)以及具備該公司所經營業務的管理知識,足以讓該公司的H股繼續於聯交所上市。該公司亦須(i)就其會計紀錄的不合規則的事項進行調查並作出處理;(ii)刊發該集團所有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須予公布但尚未公布的財務業績;(iii)處理該公司核數師在其對該集團停牌後刊發的財務報表發表含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中所提出的任何關注事項;及(iv)證明該公司有適當的財務匯報制度及內部監控程序,足以讓該公司履行《創業板上市規則》所規定的責任。

鑑於該公司未有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而事實上該公司亦未有證明其有足夠的業務運作足以讓該公司的H股繼續於聯交所上市,聯交所因此擬行使其除牌權力,取消該公司的H股於聯交所的上市地位。該公司將有六個月期限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以及就該等引致聯交所擬行使其除牌權力的事宜作出補救;可行的復牌建議須於六個月限期屆滿前至少10個營業日(定義見《創業板上市規則》)提交。若該公司未能按規定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於本通告日起計六個月限期屆滿時(即2007年12月14日)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該公司終被取消上市地位,聯交所將於適當時候再行發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0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