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 關於泰興光學集團有限公司(清盤中)(股份代號:389)按照《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取消其上市地位
监管通讯
2007年7月5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告
關於
泰興光學集團有限公司
(清盤中)
(股份代號:389)
按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
第17項應用指引取消其上市地位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宣布,由2007年7月9日上午9時30分起,泰興光學集團有限公司(清盤中)(該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將按照《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予以取消。第17項應用指引正式訂明了聯交所將長期停牌公司除牌的程序。
該公司股份由2005年4月18日起停牌。因此,該公司的股份實際上已暫停買賣超過了26個月。
該公司自2006年12月14日起已處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根據除牌程序,若於第三階段結束時(就該公司而言為2007年6月13日(限期)),聯交所仍未收到該公司可行的復牌建議,該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即會被取消。由於該公司未能按有關要求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因此,聯交所將取消該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
聯交所已通知該公司,其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第3.1段,於本通告發出的同一日刊發公告,向公眾交代其股份的上市地位被取消一事。
聯交所建議該公司股東如對該公司除牌的影響有任何疑問,應徵詢適當的專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