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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香港交易所建議創業板採納第二板模式

市场运作
2007年7月27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今天(星期五)刊發《有關創業板的諮詢文件》(下稱《諮詢文件》),載述香港交易所對進一步發展創業板為第二板的建議,並邀請有關人士對有關方案發表意見。

在刊發《諮詢文件》前,香港交易所曾於2006年1月刊發《討論文件》,邀請市場人士就三個可考慮的結構性方案提出意見:(a)創業板作為第二板;(b)創業板與主板合併成為單一板塊;以及(c)全新的另類市場。總體而言,回應《討論文件》的人士支持方案(c),即開展一個全新的另類市場,而制度則效法倫敦的另類投資市場(AIM)。至於合併創業板與主板的方案(b)則不獲支持,因為市場意見關注此方案可能會拖低主板上市公司的質素。

經審慎考慮以及諮詢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意見後,香港交易所認為,目前要於香港採納AIM模式實在言之過早。AIM是以「買者自負」為原則的市場,這市場接納發行人掛牌與否的審批實際上是下放給發行人的保薦人(或稱為「指定顧問」(nomad))負責。倫敦市場主要為機構投資者參與,而香港市場則有較多的散戶,市場監管機構需要扮演更積極主動的角色。香港在2007年1月1日才剛實施了新修訂並受證監會監察執行的保薦人機制,其成效仍有待觀察。此外,賦予香港《上市規則》若干條文法定地位的建議仍未落實。綜觀而言,要在香港市場發展AIM模式的條件尚未成熟。

市場意見強烈支持香港繼續設有一增長型公司市場。因此,香港交易所認為方案(a)將創業板重新定位為第二板為最佳可行方案。目前,很多創業板發行人已視創業板為到主板的踏腳石。香港交易所建議將創業板的現行常規編納成規及簡化程序,以期增加創業板作為第二板對中小型發行人的吸引力。香港交易所的主要建議為:

引入新的數量化資格要求;
創業板新申請人的上市審批權將由上市委員會下放給上市科;
創業板與主板的持續上市責任將進一步看齊;
現有的創業板發行人將繼續在創業板上市,並須即時遵守新的規定,但在遵守公眾持股量方面將會有三年的寬限期;
由創業板轉往主板上市的程序將予簡化,並將所有申請轉板的創業板公司的主板首次上市費調減50%;
創業板的交易機制維持不變,即與主板相同。

香港交易所相信,規則越透明、程序越簡化,對發行人來說在某程度上將有助減低在創業板上市的成本。

此外,香港交易所希望趁此機會將創業板與主板的規則儘量整合,較長遠的目標是制訂出單一套同時涵蓋兩個市場的綜合規則。

香港交易所誠邀市場使用者及有關人士在2007年10月31或之前就《諮詢文件》所載方案遞交書面意見。待建議方案的概念獲得確定後,香港交易所將制定規則修訂建議,屆時會再向市場發布及進行諮詢。

《諮詢文件》可在香港交易所網站: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marketconsultation_c.htm下載,其印刷本亦可由2007年7月30日起在香港交易所辦事處(地址為香港中環港景街1號國際金融中心一期11樓)索取。

遞交書面意見的方法如下:

郵寄: 香港中環港景街1號
國際金融中心一期12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企業傳訊部
有關:「創業板諮詢文件」
傳真: (852) 2524-0149
電郵: GEMconsultationpaper@hkex.com.hk

有關提交意見方面的查詢,請致電香港交易所:(852) 2840-3844。

附件為市場對有關方案可能提出的部分問題連同其答案。

Q1.  修訂後的創業板模式將如何協助增長型公司?

A1.   修訂後的創業板模式將提高標準,有助加強市場對創業板的信心。市場信心愈高,創業板對合資格發行人的吸引力將愈大。根據建議的模式,創業板將不再接納始創公司上市。這對保障投資者來說很重要,而保障投資者正是香港交易所的首要工作。香港交易所知道私募股權公司在香港極其活躍,它們非常樂意向具有高增長潛力的公司提供資金。已達若干規模的企業,不論其資金來自私募股權與否,均一律歡迎在改革後的創業板上市。機制改善之後,加上轉往主板的程序經已簡化,對已成立一段期間、但尚未符合主板首次上市要求的增長型公司來說,改革後的創業板將是通往主板上市的較佳渠道和踏腳石。

Q2.  據建議,創業板有甚麼新的數量化上市要求?

A2.   唯一新的數量化要求是,創業板申請人在之前兩個財政年度的未計營運資金變動及已付稅項前的經調整的業務活動現金流量的總值須達2,000萬元。其他在數量化方面的現有上市要求修訂如下:最低市值要求將統一為1億元;最低公眾持股量與主板規定一樣,即25%,如市值超過100億元,則為15-25%,但公眾持股市值最低為3,000萬元(主板為5,000萬元)。香港交易所歡迎有關人士就今次諮詢所建議的上市要求呈交意見。有關建議是否執行視乎收到的回應而定。

Q3.  據建議,創業板在持續責任方面將有哪些主要的改動?

A3.   唯一主要修訂在最低公眾持股量方面:創業板的最低公眾持股量規定將與主板看齊。香港交易所建議給予現有創業板公司三年過渡期以符合新的規定。其他建議修訂均屬輕微調整。香港交易所的目的是盡可能令創業板與主板的持續責任看齊。香港交易所歡迎有關人士就今次諮詢所建議的持續責任要求呈交意見。有關建議是否執行視乎收到的回應而定。

Q4.  上市要求和持續責任的建議修訂將如何有助增加創業板的流通量?

A4.   建議將有助提高創業板的水平,從而增加市場信心,信心增加後應可令流通量逐步改善。

Q5.  在新的機制下預計會有多少現有創業板公司轉往主板?有關程序會否自動進行?

A5.   根據2006年的數據,表面上符合主板在數量化方面上市要求的創業板發行人超過30家。不過,這些發行人還須符合主板有關企業管治及其他事宜等在質量方面的上市要求。此外,即使一家創業板公司完全符合主板的上市要求,其是否由創業板轉往主板亦完全是公司本身的決定。轉板的程序不會自動進行。所有轉板申請的申請費用將降低,審批程序亦會簡化。香港交易所希望見到定期有創業板公司轉往主板上市。創業板公司的轉板活動會是衡量創業板改革成功與否一項指標。

Q6.  創業板公司轉往主板的程序將如何簡化?

A6.   現時,創業板公司擬轉往主板須經過整個正常的申請程序,與其他主板申請人沒兩樣,另外亦須經過正式的創業板除牌程序。在建議的機制下,凡符合主板在數量化方面的要求、已在創業板上市兩年,且「紀錄良好」(即在過去兩年沒有重大違規),即可申請在主板上市。申請人毋須委任保薦人。香港交易所將儘量根據發行人最近公開披露的資料進行審批。現時須從創業板除牌的程序將告取消,取而代之是一項簡單的通知安排。

Q7.  創業板上市審批權由上市委員會下放上市科的建議將如何有助改善市場?

A7.   將創業板發展為第二板時,香港交易所的目的是要簡化程序,以期增加到創業板上市對增長型公司的吸引力。香港交易所知道市場甚關注準創業板公司上市過程所涉及的時間及其可預測性。市場所關注的,是規模較小的準上市公司在創業板上市,相對於其較低的集資額,其上市成本相對地高。為簡化創業板的上市程序,從而協助減低上市成本(現時上市成本對增長型公司而言是不合比例地高),香港交易所建議上市審批權由上市委員會下放上市科。現時,上市後有關公司再有證券上市的審批權則早已下放上市科。

根據建議的新市場模式,創業板將引入新的數量化上市要求。香港交易所相信,建議的創業板新機制具有較高透明度及明確性,這應可使上市成本及上市過程的時間均有所減省,並增加市場對上市過程的信心。 

建議中的新機制不會取消上市委員會,而是將上市委員會的角色進一步改良、修訂,更加著重安排監察上市科在審理新上市申請方面的工作,並保留制定政策及指導上市科行政工作的權力。創業板申請人亦將有權就上市科對招股活動的最初決定向上市委員會提出上訴。香港交易所應可訂出監察及監控機制,確保上市科在執行有關行政工作方面能夠達到適當的高水平。這些系統的設計將取決於如何評估何謂最重要的風險。舉例,如關注上市科在考慮若干類別非標準豁免的申請時如何行使酌情權,則相應的適當監控措施可以是規定這些豁免必須取得上市委員會的批准。

Q8.  有沒有推出創業板新模式的時間表?

A8.   接獲市場對建議的回應後,香港交易所即著手編制規則修訂建議,然後再諮詢市場對有關修訂建議的意見。有關過程並無既定的時間表,但香港交易所接獲市場意見後,所有接著下來的工作將會全速進行。香港交易所希望可於2008年落實執行有關的修訂。

更新日期 200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