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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員會譴責馬寶基先生、馬寶豐先生、馬保隆先生及馬烈堅先生違反《上市規則》

监管通讯
2008年1月17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譴責下列各方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

1. 泰興光學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股份代號:389)當時的執行董事馬寶基先生(「馬寶基先生」);
2. 該公司當時的執行董事馬寶豐先生(「馬寶豐先生」);
3. 該公司當時的執行董事馬保隆先生(「馬保隆先生」);及
4. 該公司當時的執行董事馬烈堅先生(「馬烈堅先生」)。

上市委員會於2007年10月29日進行聆訊,內容涉及馬寶基先生、馬寶豐先生、馬保隆先生及馬烈堅先生(統稱「有關董事」)可能違反有關董事各自以《上市規則》附錄五B所載表格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

實況

根據《董事承諾》,各有關董事須(其中包括)在上市科及/或上市委員會進行的任何調查中給予合作,包括及時和坦白地答覆向其提出的任何問題。

上市科指稱有關董事未有在其對該公司可能違反《上市規則》第2.13條及/或第13.09條的規定而作出的調查中給予合作。有關可能違規的詳情如下:

個案甲

該公司在2005年6月20日刊發公告,指(其中包括)其於2005年5月31日刊發的公告載有一些錯誤的資料,如該公司所持現金水平及該公司訂立的按揭/授予的抵押品數目等。

該公司當時正值臨時清盤階段,其後在2005年6月23日委任了臨時清盤人。上市科表示,臨時清盤人提供的文件需要該公司董事(尤其是當時擔任該公司執行董事的有關董事)作出解釋,讓聯交所可就有關事宜進行評估,從而決定其作為監管機構所作出的適當回應。因此,(其中包括)有關董事務須在回答上市科提問方面充分合作。然而,有關董事並無給予所需協助。

個案乙

該公司在2005年4月28日刊發的公告中作出如下聲明:「董事確認,彼等自2005年3月30日起並無買賣本公司證券,且彼等不會買賣本公司證券,直至公布2004年全年業績止」。然而,根據有關董事就其於該公司所持權益而呈交聯交所的資料顯示:有關董事曾在2005年4月19日至2005年6月20日期間進行股份買賣。因此,上市科關注到該公司2005年4月28日刊發的公告所載的資料是否具有誤導性。

上市科以傳真方式就有關股份買賣向(其中包括)有關董事作出查詢及跟進。然而,有關董事不但未有及時回覆提問,甚至對有關提問置之不理。

上市科指稱各有關董事違反了其各自作出的《董事承諾》,即未有就上市科的提問給予充分合作。

裁決

上市委員會裁定各有關董事違反了《董事承諾》,原因是他們未有就上市科的提問給予充分合作。

上市委員會決定就有關董事的上述違規行為對各人作出公開譴責。

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表示:「此個案的裁決,再次突顯董事向聯交所作出的承諾是何等重要。董事作出承諾即表示自願同意:如上市科及上市委員會有需要就影響到上市發行人的合規事宜背後的事件作出調查,其將會充分合作。聯交所預期董事可立即回覆其提問並及時提供所需資料,以便聯交所履行其監管責任,也是合符情理。

因此,在現實不符預期的情況下,聯交所有權、亦必然會採取紀律行動。在這個案中,儘管該公司股份被撤銷了上市地位,但上市委員會就相關董事的操守作出的裁決,仍將用作日後評審其是否適合擔任聯交所任何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的準則之一。」

* 該公司的證券由2007年7月9日上午9:30起停止在聯交所上市。

更新日期 200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