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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公布《企業管治常規守則》執行情況的報告

企業
监管通讯
2008年2月29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的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星期五)刊發有關上市發行人遵守企業管治常規情況的第二次年度審閱報告。

報告分析了1,114家上市發行人在其2006年年報中所披露的企業管治常規情況,以確定聯交所現時執行《企業管治常規守則》(《守則》)的成效。

除涉及內部監控的守則條文外,《守則》適用於2005年1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會計期間;涉及內部監控的守則條文則適用於2005年7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會計期間。

《守則》載列兩重建議:1)守則條文;及2)建議最佳常規。守則條文並非強制規定,但發行人必須在其中期報告及年報內披露其有否遵守每條守則條文;若發行人偏離了個別的守則條文,其必須就有關偏離條文的情況作出解釋。建議最佳常規只屬指引,即聯交所鼓勵而非要求發行人說明其有否遵守條文行事及就任何偏離條文的情況作出解釋。

報告內容包括下列各項:

全部1,114家發行人均符合「不遵守就須解釋」的要求,換言之,這些發行人全部都在其年報內說明其已遵守了為數45條的守則條文,或已就其偏離一項或多項守則條文的情況作出解釋;

這些發行人當中,遵守了該45條守則條文中的最少41條者約佔96%;及

相對規模較小的發行人(以市值計),較大型的發行人遵守的守則條文較多。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說:「聯交所最新的報告內容反映,整體而言,上市發行人遵守企業管治常規的情況持續改善。他們不單選擇遵從《守則》中的守則條文,還普遍採納《守則》內的多項建議常規。」

韋思齊續說:「我們計劃將這些從分析上市發行人2005年及2006年年報所披露情況中而得出的成果用於日後對有關《守則》的檢討。我們將會諮詢市場對修訂《守則》的意見,包括因應國際最佳常規的發展及更加着重企業社會責任等事宜所須作的修訂。」

有關報告已登載在香港交易所網站「上市及上市公司事宜」一欄。

背景資料

第一次年度審閱報告分析了上市發行人在2005年年報披露企業管治常規的情況,有關報告已於2007年3月30日刊發並登載在披露易網站的「發行人相關資料」一欄。

更新日期 2008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