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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關於東強電子集團有限公司(已委任接管人及管理人)(強制性清盤)(股份代號: 615)按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取消其上市地位

监管通讯
2008年3月12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告

關於
東強電子集團有限公司
已委任接管人及管理人)(強制性清盤
(股份代號:615

按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
17項應用指引
取消其上市地位

聯交所宣布,由2008年3月14日上午9時30分起,該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即按照除牌程序予以取消。 到了下述限期結束之日,該公司仍未能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因此,聯交所將按照除牌程序取消該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宣布,由2008年3月14日上午9時30分起,東強電子集團有限公司(已委任接管人及管理人)(強制性清盤)(該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將按照《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予以取消。第17項應用指引正式訂明了聯交所將長期停牌公司除牌的程序。

該公司股份由2006年4月27日起停牌。因此,該公司的股份實際上已暫停買賣超過了22個月。

該公司自2007年9月6日起已處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該公司也須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的六個月期限屆滿前最少十個營業日(定義見《上市規則》)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根據除牌程序,若於第三階段結束時(就該公司而言為2008年3月5日(限期)),聯交所仍未收到該公司可行的復牌建議,該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即會被取消。由於該公司未能按有關要求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因此,聯交所將取消該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

聯交所已通知該公司,其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第3.1段,於本通告發出的同一日刊發公告,向公眾交代其股份的上市地位被取消一事。

聯交所建議該公司股東如對該公司除牌的影響有任何疑問,應徵詢適當的專業意見。

更新日期 200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