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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關於海域集團有限公司(已委任臨時清盤人)(股份代號:1220)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监管通讯
2008年3月12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告

關於
海域集團有限公司
已委任臨時清盤人
(股份代號:1220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
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聯交所宣布,由本通告發出當日起,該公司即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根據除牌程序,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向聯交所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仍未能按規定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於本通告日期起計六個月期限屆滿時(即2008年9月12日)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宣布,由本通告發出當日起,海域集團有限公司(已委任臨時清盤人)(該公司)即進入《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第17項應用指引正式訂明了處理長期停牌公司時所採取的程序。

該公司股份自2006年7月17日起停牌。在除牌程序第二階段結束時,該公司仍未提交任何的復牌建議。透過可行的復牌建議,該公司將得以證明其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根據《上市規則》第13.24條,該公司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無形資產(就無形資產而言,須向聯交所證明其潛在價值),該公司的股份才得以在聯交所繼續上市。此外,有見於該公司的情況,復牌建議亦將須證明該公司符合《上市規則》及所有適用法例及規定。該公司須(i)澄清該集團的財務及經營狀况;(ii)調查及解決該集團會計上的不正常的情況;(iii)刊發該集團所有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須公布但尚未公布的財務業績,及解決該公司核數師在其對該集團刊發的財務報表發表含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中所可能提出的關注事項;及(iv)證明該公司有適當的財務匯報制度及內部監控程序,足以讓該公司履行《上市規則》所規定的責任。

鑑於該公司未有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又持續未能證明其可以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該公司現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期限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及對導致聯交所擬取消其上市地位的事宜作出補救。可行的復牌建議須於此六個月期限屆滿前至少10個營業日(定義見《上市規則》)提交。若該公司仍未能按規定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於本通告日期起計六個月期限屆滿時(即2008年9月12日)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該公司終要除牌,聯交所將於適當時候再行發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0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