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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刊發電子版本招股章程及發出紙張形式申請表格的聯合諮詢文件

监管通讯
2008年4月1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的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發表聯合諮詢文件,建議在公開要約中,容許公司在若干訂明網站刊發電子版本招股章程的情況下發出紙張形式申請表格(註1)。

有關建議將容許收款銀行在公開要約中派發紙張形式的申請表格時無須同時派發紙張形式的招股章程,條件是須有電子版本的招股章程在網上刊發,以及須符合旨在保障投資者的其他規定(註2)。

投資者可在收款銀行的指定分行索取紙張形式的招股章程。

證監會與聯交所在制定有關建議時,考慮了若干因素,包括:(i)互聯網日益普及;(ii)香港交易所網站是發行人資訊的主要來源;及(iii)環境保護。有關建議預期會降低交易成本。

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何賢通表示:「科技的進步發達、個人電腦和互聯網在香港的使用率及滲透率的急速增長,激發創意,帶來商機。」

何先生續稱:「有關建議一經落實,將可產生市場所需的靈活性和實用性,並與香港交易所的「披露易」計劃所提倡的政策方向互相呼應,同時有助增加香港作為具競爭力及高效率的國際金融中心的吸引力。」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韋思齊(Richard Williams)表示:「我們近年一直致力提升香港交易所網站的處理能力和各項功能,支援「披露易」計劃的實施。新推出的披露易網站(www.hkexnews.hk)專為發布發行人資訊而設,現已被視為互聯網上一個可靠的文件儲存庫,公眾可於該網站免費閱覽及下載招股章程或發行人的其他資訊。隨着上述發展及我們銳意促進更廣泛採用電子通訊,今次有關建議旨在放寬有關招股章程資料的傳遞媒介的規定,同時確保所有投資者若希望取得招股章程印刷本均可繼續取得印刷本。」                       

證監會及香港交易所邀請公眾在2008年5月30日 前就有關建議提交意見。

公眾可於證監會網站(www.sfc.hk)及香港交易所網站(www.hkex.com.hk)瀏覽聯合諮詢文件

編輯備註:

1. 有關建議適用於就股份、債權證及證監會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作出的公開要約。


待有關建議獲立法會以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通過後,任何公司凡就將會在聯交所上市的股份或債權證作出要約,將可獲批給類別豁免而無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除非如《公司條例》第38(3)或342(3)條所預期,同時發出紙張形式的招股章程,否則不得發出紙張形式的申請表格(伴隨規定)。


此外,證監會擬對就證監會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作出的要約批給寬免:若符合指明的條件,便可在刊發電子版本的上市文件的情況下,提供紙張形式的申請表格。該等條件將與上述類別豁免所附條件的精神一致。


2. 批給建議的類別豁免所附帶的投資者保障措施及條件包括:-
a. 透過香港交易所的電子登載系統作出事先披露,通知公眾紙張形式的申請表格將會在並非與紙張形式的招股章程一起發出的情況下發出;
b. 在整段要約期內:-
紙張形式的招股章程可在指明地點應公眾要求免費供其索取。指明地點包括香港結算的存管處服務櫃檯及收款銀行的指定分行;及
電子版本的招股章程可從有關公司的網站及香港交易所網站(有關網站)免費下載;
c. 除在聯交所容許或要求的不同之處的範圍內,電子版本的招股章程的內容與紙張形式的招股章程相同;及
d. 紙張形式的申請表格及電子版本的招股章程均在顯眼處述明:(i)在要約期內,紙張形式的招股章程可在指明地點應公眾要求免費供其索取;及(ii)該等指明地點的詳情。


3. 為防患未然,如電子版本的招股章程連續四小時或以上無法從有關網站下載,紙張形式的申請表格便必須與紙張形式的招股章程一起發出,直至電子版本的招股章程可再次從上述任何一個網站下載為止。


4. 聯交所擬因應建議的類別豁免,修訂《交易所上市規則》。

更新日期 200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