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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譴責大中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032)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並批評鄭潔賢女士違反《董事承諾》

监管通讯
2008年4月28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譴責大中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股份代號:8032)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

此外,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批評該公司執行董事鄭潔賢女士(「有關董事」)違反其以《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六A所載表格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所載的責任。

延遲刊發及發送截至2003年7月31日止財政年度、截至2003年10月31日止首季、截至2004年1月31日止中期、截至2004年4月30日止第三季及截至2004年7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財務業績及財務報告

按規定,該公司須於以下期限前刊發下列財務業績(統稱為「財務業績」)及發送下列財務報告(統稱為「財務報告」):

(i) 其截至2003年7月31日止財政年度(「2003年財政年度」)的經審計全年業績(「2003年全年業績」)及年報(「2003年年報」)須在該財政年度結束之日起計三個月內(即2003年10月31日或之前)刊發及發送;
(ii) 其截至2003年10月31日止三個月的首季業績(「首季業績」)及首季業績報告(「首季報告」)須在有關期間結束後45日內(即2003年12月15日或之前)刊發及發送;
(iii) 其截至2004年1月31日止六個月的中期業績(「中期業績」)及中期業績報告(「中期報告」)須在有關期間結束後45日內(即2004年3月16日或之前)刊發及發送;
(iv) 其截至2004年4月30日止九個月的未經審計第三季業績(「第三季業績」)及第三季業績報告(「第三季報告」)須在有關期間結束後45日內(即2004年6月15日或之前)刊發及發送;及
(v) 其截至2004年7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經審計全年業績(「2004年全年業績」)及年報(「2004年年報」)須在該財政年度結束之日起計三個月內(即2004年10月31日或之前)刊發及發送。

有關的財務業績及財務報告分別於下列日期刊發及發送:

(i) 2003年全年業績於2004年10月7日刊發,2003年年報於2004年12月1日發送,分別遲了約11個月零7日及1年1個月零1日;
(ii) 首季業績於2004年11月1日刊發,首季報告於2004年12月2日發送,分別遲了約10個月零17日及11個月零17日;
(iii) 中期業績於2004年11月2日刊發,中期報告於2004年12月2日發送,分別遲了約7個月零17日及8個月零16日;
(iv) 第三季業績於2004年11月8日刊發,第三季報告於2004年12月2日發送,分別遲了約4個月零24日及5個月零17日;及
(v) 2004年全年業績於2004年11月24日刊發,2004年年報於2004年12月2日發送,分別遲了約24日及1個月零2日。

上述延誤是因為該公司與其核數師(已於2004年8月23日左右辭任)(「前核數師」)就2003年財政年度審計所需的資料及證明文件出現分歧。然而,並無清晰的證據證明該公司已向前核數師提供審計所需的所有資料及文件。

在編制2003年全年業績期間的若干時段,該公司及其執行董事(即有關董事)都沒有採取積極行動以解決其與前核數師之間的分歧及加快完成編制財務業績,致令該公司進一步延遲刊發其財務業績及發送其財務報告。

有關延誤歷時頗長,尤其是在刊發2003年全年業績及發送2003年年報方面。在編制2003年全年業績上有所延誤,導致其後在刊發財務業績及發送財務報告上也連帶受到拖延。因此,該公司股東及投資大眾在過去一段頗長時間內均無法獲取該公司的財務資料。

該公司已承認違反了當時生效的《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03、18.48A、18.49、18.53、 18.66、18.78及18.79條的條文。

有關董事已承認違反了《董事承諾》,未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

經考慮上述事實及有關人士的陳述後,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裁定該公司違反了當時生效的《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03、18.48A、18.49、18.53、18.66、18.78及18.79條,以及有關董事違反《董事承諾》。

因此,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就該公司的上述違規行為譴責該公司,並批評有關董事違反《董事承諾》。

聯交所確認本聲明除譴責該公司及批評有關董事外,並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任何現任或前任董事。

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說:「這個案再次強調上市發行人必須適時履行其財務匯報的責任,因為此乃整個監管機制的基石。上市發行人未能履行其適時守規的責任不但會損害股東以至投資大眾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的能力,更會最終影響到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

要確保公司適時守規,責任主要在於上市發行人本身的董事。他們有責任採取適時及合理的行動,當中包括處理核數師的要求以及採取積極主動的合理步驟以解決其與核數師之間在審計上的分歧。在這個案中,我們看不到有這樣的行動,該公司其後接連要完成編制五份財務業績的工作也因而拖延很久,連累公司股份持續停牌。遇到這種未有按時履行如此重要的財務匯報責任的情況,聯交所定必採取適當的監管行動。」

更新日期 200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