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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凌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11)證券長期停牌的聲明

市场运作
2008年5月2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有關大凌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11)證券長期停牌的聲明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發布本公告,乃旨在向大凌集團有限公司 (該公司) 的股東及投資大眾提供有關該公司證券在聯交所長期停牌的資料。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條,聯交所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維持證券交易在有秩序、信息靈通和公平的市場中進行;根據《上市規則》第2.07(2)(e)條,聯交所則須維持市場整體的公正和聲譽。因此,聯交所是為履行其上述的責任而發表本公告。

公司公告

2002年8月8日,該公司發表一份公告(公告A),稱其未有事先就若干關連交易取得股東批准,故違反當時《上市規則》第14.26條的規定。上市科在2002年底展開調查。 

2003年6月3日,該公司發表另一份公告(公告B),當中包括追溯披露另外八宗過去本應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作出披露及/或徵求股東批准的關連交易。  

2003年8月20日,該公司再發表另一份公告(公告 C)(連同公告A及公告B統稱「該三份公告」),宣稱支付300萬港元予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張志誠先生(張先生),作為其安排在公告B所披露其中一宗關連交易的報酬。

停牌

2004年4月21日,該公司準備就供股建議發表公告,其證券遂在該公司的要求下停牌。雖然這次供股已於2004年7月27日終止,但聯交所拒絕該公司的證券復牌,因為該公司在公告B中承認的多項違反《上市規則》事項引出了進一步的監管問題,而後來上市科在調查該公司若干董事進行上述違規行為及上市科指控的其他違規問題時,以及根據上市科在調查過程中的資料顯示,另外還存在若干惹人關注的問題。

停牌初期,上市科通知該公司,其對該公司多年來多宗交易及公司企業行動有所關注,包括該公司在公告B中披露的交易及企業行動。2004年6月18日,上市科通知該公司,表示上市科決定雖則情況相當罕見,但該公司的證券須繼續停牌,直至針對該公司及其若干前任及在任董事的紀律行動結束為止。上市科並向該公司表示,聯交所是根據《上市規則》第6.01條的規定作出此決定以保障投資者。後來該公司提出覆核該決定,而覆核裁決已於2004年9月作出。上市委員會的裁決是:該公司復牌須符合以下條件:(i)紀律行動有正式決定;及/或 (ii)該公司就公告B中所披露及指出的事項進一步提供適當資料。

紀律行動

以下資料須與下文以粗體顯示的提示內容一併閱讀並以之為依歸

直至目前的情況

2004年12月23日,上市科發表報告(紀律報告),對該公司及其若干前任及在任董事展開紀律行動: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張先生 (2002年6月18日辭職);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李宏泰先生(2003年7月1日辭職);
該公司執行董事陳志媚女士 ;及
該公司執行董事楊杏儀女士(連同上述人士,統稱「其他人士」)。

紀律報告涉及該三份公告所指的交易當中該公司被指嚴重違反《上市規則》的事項及上市科指稱的其他失當行為。該公司及其他人士均否認上市科的說法。

該公司在該三份公告內承認多項違反《上市規則》的事項,並歸咎於粗心大意。在其後展開的紀律行動中,該公司及其他人士或是否認上市科指稱其失職及違反《上市規則》,或是聲稱如有違規,亦不過是技術問題及因粗心大意而起。    

紀律聆訊於2005年7月12日展開,但因該公司及其他人士中的兩名人士分別委聘的資深大律師在聆訊中提出重大程序問題而休會。

2005年7月15日,該公司申請其證券在聯交所復牌,但聯交所拒絕申請,理由是上市科仍不滿意當時有關情況,即市場仍未能對公告B所披露事宜的相關情況作出充份評估。該公司申請其證券在聯交所復牌需待即將就此進行的上市委員會紀律聆訊作出裁決,及/或該公司進一步作出適當披露以遵照2004年9月上市委員會的覆核決定。

其後,紀律聆訊先後延至2007年5月及2007年10月。但在該公司及其他人士的要求下,兩個日期的聆訊先後被取消。及至2008年2月21日,紀律聆訊方再次召開。

上市委員會裁決摘要 

經考慮該公司、其他人士及上市科或其代表作出的書面陳述及於2008年2月21日作出的口頭陳述後,上市委員會於2008年4月8日作出了結論,即總的來說就是該公司及其他人士中每一人均有違反《上市規則》的規定。上市委員會決定對紀律行動針對的該公司及每一名人士施以一系列的制裁。

該公司及四名其他人士中的三人已按《上市規則》第2A.11條要求上市委員會覆核有關裁決。覆核聆訊現定於2008年8月19日進行。

為釋疑起見,特此說明:上文概述的裁決並不代表紀律行動的最終裁決。至今該公司或其他人士中任何人士仍未被施以任何制裁。若干裁決仍有如上文所述尚待覆核,之後亦可能由上市上訴委員會再進行覆核。因此,本紀律行動或尚須一段時間始有最終定論。

有關該公司的證券在聯交所復牌的條件

聯交所之所以決定維持該公司的證券停牌,完全是因為紀律報告所述事宜令其對股東及市場保障問題有所關注。

上市科認為,紀律報告及紀律裁決所指稱的失當行為很嚴重。四名人士的表現仍存在很嚴重的監管問題,其中二人現時仍是該公司董事會的成員。

上市科已就其處理該公司證券長期停牌的事宜而先後於2008年2月及2008年4月尋求上市委員會成員(不包括有資格出席紀律覆核聆訊的成員)的指引。上市科認為,上市委員會就紀律裁決作出覆核決定之前,該公司必須妥善披露及推行更多企業管治措施以減低聯交所的疑慮,其證券方可復牌。2007年底,上市科曾請該公司考慮訂立實際的措施,以監察有關紀律行動所針對的那些董事的表現;及設立職權範圍經聯交所同意的企業管治委員會,以監察其新推行的管治措施的有效性。在上市委員會近期的會議上,這方案已獲通過,委員會並同意在有關情況下,聯交所應向市場刊發公告,講述該公司長期停牌的事宜及聯交所施加的復牌條件等。

聯交所將繼續監察事件的發展,並將促請該公司就其擬如何符合證券復牌的條件向股東及投資大眾提供更多資料。

更新日期 200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