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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員會譴責新世界發展有限公司(股份代號: 17)違反了當時的《上市協議》

监管通讯
2008年7月24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譴責新世界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股份代號:17)違反了當時的《上市協議》第2段。

上市委員會於2008年4月16日進行聆訊,內容涉及該公司可能違反其於當時的《上市協議》第2段所載責任。聆訊延至2008年5月7日重新進行。

實況

有關紀律聆訊涉及該公司在正式刊發股價敏感資料前選擇性地向若干投資分析員透露了有關資料。

在個案中所有相關時刻,該公司與投資者聯繫通訊的事務均由其企業傳訊部一名職員(「有關職員」)負責。2001年3月13日,該名有關職員在受僱期間選擇性地與若干投資分析員對話。上市科指稱,該名有關職員選擇性地向這些分析員清楚提示了該公司的中期盈利數字,而當時有關資料尚未向市場公布。其後,有關分析員先後在2001年3月13日及2001年3月14日發布其經調整的預測數字,比該公司2001年3月15日正式公布中期業績為早。 

該公司於2001年3月15日刊發其2001財政年度上半年的中期賬目前,該公司的實際純利已為市場所揣測。2001年3月9日,一名分析員公布預測該公司中期純利為7.3億元。2001年3月12日,另一名分析員公布的預測數字為6.28億元。

上市科表示,及至2001年3月13日之時,該公司的中期盈利數字仍是重要資料,合理預期可影響該公司證券的買賣及價格,預先掌握有關資料的人士買賣該公司股份時將處於有利地位。當時,該公司的股價由2001年3月9日至15日(包括首尾兩天)期間累積跌幅約24%;於2001年3月14日,在聯交所買賣的該公司股份共有3,350萬股,佔當時該公司已發行股本約1.60%,亦相等於由2001年3月14日(包括該日)起倒數十天期間有關股份平均成交量約4.40倍。 

上市科指稱,在2001年3月13日下午,該公司的中期賬目已經備妥,上述該名有關職員獲悉實際盈利數字約為3億元。其後該名有關職員致電多名分析員,向他們清楚提示了有關純利數字。其後該公司於2001年3月15日刊發其中期賬目,顯示純利為3.11億元,但在這之前已有若干投資分析員先後在2001年3月13日及14日調整並公布其預測數字,而有關純利預測數字已調低至大約3億元。

上市科指稱,由於該名有關職員負責與投資者聯絡,即等同獲該公司授權代表該公司履行傳訊職務,而且他是於在職期間選擇性地披露了該公司的中期業績,因此上市科認為該公司須對該名有關職員的行為負責。在當時情況下,上市科指稱該公司因該名有關職員明顯選擇性地向若干分析員透露了股價敏感資料而違反了當時的《上市協議》第2段。

《上市規則》的相關條文

根據當時生效的《上市協議》第2段,發行人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聯交所、發行人的股東及其上市證券的其他持有人通知任何與集團有關的資料(包括與集團業務範圍內任何主要新發展有關而未為公眾人士知悉的資料),而該等資料為:

a) 供上述機構、人士及公眾人士評估集團的狀況所必需者;
b) 避免其證券的買賣出現虛假市場的情況所必需者;及
c) 可合理預期會重大影響其證券的買賣及價格者。

2.1 發行人向外界及其顧問以外的人士透露有關資料所採用的方式,不得導致任何人士或任何類別人士在證券交易上處於有利地位。發行人公布有關資料的方式,亦不得導致其證券在聯交所的買賣價格不能反映近期公布的資料。

裁決

上市委員會的結論是,該公司在大約2001年3月13日選擇性地向若干投資分析員披露了有關其2001財政年度上半年中期盈利數字的股價敏感資料,違反了當時的《上市協議》第2段。  

上市委員會決定就上述違規行為公開譴責該公司。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公開譴責只牽涉到該公司,而並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的任何現任或前任董事。

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表示:「選擇性地作披露的行為有損市場的持正操作。如違規者有組織地作出選擇性披露,同時明顯地沒有打算要適當知會全體股東以至公眾投資者,所造成的破壞力將會更大。

這項紀律行動已持續了好些日子,其背景及始末在過去七年間不斷被媒體廣泛報道。有關紀律程序遲遲仍未作結,無疑削弱了這項裁決的監管影響,但上市科亦欣見該公司的合規及內部監控程序將由外聘機構進行全面獨立檢討,令股東及有意投資者日後均可從中受惠。」

更新日期 200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