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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關於長春達興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067)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9.14條的規定取消其上市地位

监管通讯
2008年10月13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告

關於
長春達興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8067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
(《創業板上市規則》)
第9.14條的規定取消其上市地位   

聯交所宣布,由2008年10月15日上午9時30分起,該公司的H股於聯交所的上市地位即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9.14條予以取消。 由於到了下述限期結束之日,該公司仍未能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因此,聯交所將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9.14條取消該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宣布,由2008年10月15日上午9時30分起,長春達興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的H股於聯交所的上市地位即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9.14條予以取消。

該公司的H股由 2005年7月28日 起停牌。於 2007年6月15日, 聯交所宣布擬行使其除牌權力,取消該公司股份於聯交所的上市地位。該公司獲給予六個月的期限(至2007年12月14日止),以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並就該等引致聯交所擬行使其除牌權力的事宜作出補救;而該公司須於六個月期限屆滿前最少十個營業日(定義見《創業板上市規則》)提交該復牌建議。鑑於該公司未能按有關要求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故此聯交所將取消該公司H股於聯交所的上市地位。

聯交所已通知該公司,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9.17條,該公司有責任刊發通告詳述聯交所的決定以及對該公司股東的影響。

聯交所建議該公司股東如對該公司除牌的影響有任何疑問,應徵詢適當的專業意見。

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