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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推出兩項有關上市規則執行的新措施

企業
2008年11月17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本月將推出兩項措施,以提升其執行上市規則行動的透明度,並有助其履行法定職責。

聯交所今天在香港交易所網站發布首批上市規則執行指引信;一如以往的其他舉措,此舉旨在令上市規則執行事宜及上市科詮釋《上市規則》不同條文的有關決策過程更具透明度,上市發行人當可透過這些指引信獲得更多有關資料及指引,從中受惠。

此外,為協助聯交所查詢及更有效履行其法定責任,即於合理可行情況下盡力確保證券買賣活動在資訊流通、公平有序的市場進行,聯交所亦將於香港交易所網站登載「要求協助公告」(RFA公告),藉以告知市場人士聯交所有意就公眾已知的某些事實或事宜聯絡個別人士,但因為某些原因而未能成功,譬如有關人士刻意迴避聯交所的查詢,又或者有關董事根本不知道聯交所正試圖聯絡他以回應有關提問。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表示:「發布這些指引信將有助上市發行人及其顧問了解及應用《上市規則》,尤其是從規則執行的角度的了解,有助提升香港的企業管治。」他補充:「除此之外,我們亦相信登載這些RFA公告將有助提高上市科查詢及調查過程的透明度。」

有關公布上市規則執行指引信RFA公告的其他資料,可於香港交易所網站瀏覽。

編者須知

發布上市規則執行指引信

背景及目的

據聯交所過往經驗所得,一些可能涉及規則執行行動的轉介個案在調查後可能發現未必適宜採取紀律行動。儘管如此,個案本身可能具某些特點,以致牽涉更廣泛層面的監管問題,譬如《上市規則》的詮釋或聯交所預期發行人在有關個案的情況下所需採取的行動等。因此,雖然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或許不宜採取任何紀律行動,但若能由聯交所公開相關規則的詮釋、或就於類似情況下聯交所預期發行人應有的操守提供指引,可能才是適當的監管行動,讓最終得益的並非只限於有關發行人,而是市場整體。

實施

由於在上述情況下實不宜公開曾是調查對象的個別公司或人士的身分,因此聯交所在發布指引時將隱去有關專稱及稍作修訂,並會事先諮詢及通知有關公司或人士。聯交所亦已制訂多項內部程序,以確保(其中包括)發布指引前先經所需的內部審批。

指引信將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監管架構及規則」一欄,亦或會在香港交易所季刊《交易所》刊登。

已刊發的指引信將被定期檢視,以確保其所提供的指引仍然適用,能反映當前的詮釋常規及聯交所有關人員的期望。

登載「要求協助公告」

背景及目的

過去曾有某些公告或傳媒報道等衍生出一些監管事宜或市場關注,以致聯交所擬向發行人董事作出查詢。此外,某些事實、謠傳或臆測亦會令公眾投資者預期監管機構理應查詢有關事件。在這些情況下,聯交所會嘗試聯絡上市發行人的董事,但未必每次都成功,尤其是當聯絡對象是發行人的前董事。聯交所相信部分個案的有關董事是刻意迴避監管機構的提問,但此亦可能是董事根本不知道聯交所希望與他聯絡以回應有關提問。在這些情況下,聯交所認為可利用公開渠道,透過刊發公告聯絡有關董事,希望他們能協助聯交所釐清有關事實,再向市場發布有關訊息。 

發布RFA公告旨在讓市場知道,聯交所有意就已為公眾所知的事實或事宜聯絡個別人士,但未能如願。

實施

RFA公告的內容將受嚴格限制,包括確保所用措辭中立及純屬事實,並會清楚說明發布有關資料並不等於就當中所提述的董事或前董事已有任何不利的調查發現。

聯交所亦會確保只有上市科的高級職員才能決定是否刊發RFA公告,並且有關決策過程會緊循內部程序,以確保RFA公告只會在適當情況下發布。 

RFA公告一覽表將載有所有已發布的RFA公告。有關列表可於香港交易所網站「上市及上市公司事宜」一欄瀏覽。

聯交所將設立機制,在任何情況下如有關董事已回應RFA公告,或因情況有變,令聯交所毋須再聯絡有關公告所指董事,則其姓名會盡快從RFA公告列表中刪除。

更新日期 2008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