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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中國水務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55)違反(《上市規則》)第13.09(1)及14.37條

监管通讯
2008年11月27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批評
中國水務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股份代號:855)
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
第13.09(1)及14.37條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現公開批評該公司,原因是該公司在下列情況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3.09(1)及14.37條:該公司在刊發2007年7月11日的有關公告(「公告」)之前,將有關交易(「交易」)尚未向外公布的股價敏感資料於2007年7月3日傍晚選擇性地發放給一名投資分析員(「分析員」);該公司未能確保與交易有關的資料在刊發公告之前一直保密。

實況

該公司的股份由2007年7月3日(星期二)上午9:30起暫停買賣,以待刊發有關「可能屬主要交易」的公告。

在個案中所有相關時刻,該公司與投資者聯繫通訊的事務均由該公司一名職員(「有關職員」)負責。2007年7月3日傍晚,有關職員在透過電話與分析員通話(「電話通話」)期間,向分析員透露了一些與交易有關而當時尚未向外公布的股價敏感資料,包括該公司向華園控股有限公司出售其於中國水環境控股有限公司的權益,以換取代價2億港元,以及支付代價的詳情(統稱「有關資料」)。

2007年7月4日下午5:37左右,該公司透過代表律師向聯交所提交載有交易詳情的公告初稿,以待審批。

2007年7月5日,分析員就交易撰寫的文章透過其僱主的內聯網及彭博資訊向外公布及分發。

2007年7月11日下午10:43左右,該公司在聯交所的網站發表公告,披露交易詳情。

該公司股份由2007年7月12日上午9:30起恢復買賣。

聯交所的調查

經調查這宗事件後,聯交所認為:

1. 該公司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3.09 (1) 條,原因是:
(a) 在進行電話通話時,有關資料尚未對外公布,而有關資料屬《上市規則》第13.09(1)(c)條所述可合理預期會對該公司證券的買賣及價格構成重大影響的資料;及
(b) 有關職員在電話通話中披露了有關資料,構成選擇性地發放可能屬股價敏感的資料;及
2. 該公司亦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4.37條,原因是:
(a) 該公司於2007年7月3日傍晚選擇性地向分析員發放了有關資料,亦即該公司未有確保有關資料在刊發公告前一直保密。

據上市科所知,該公司已採取了相對迅速的行動去完善其內部監控系統,以確保公平同步地發放可能屬股價敏感的資料及股價敏感資料。這些行動包括:將內部監控措施內容概括成一套書面指引,以及重新聘任一名專責投資者聯繫通訊事務的員工,以處理該公司對外發放股價敏感資料的工作。

和解方案

根據和解方案:

1. 該公司承認在處理上述事宜時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3.09(1)及14.37條(統稱「違規行為」);及
2. 該公司接受上市科就其違規行為刊發公開批評聲明。

制裁

因此,聯交所現公開批評該公司,原因是該公司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3.09(1)及14.37條。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批評只適用於該公司,並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任何現任或前任董事。

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表示:「部分市場人士誤以為在證券暫停買賣期間選擇性地披露尚未對外公布的股價敏感資料並無不可,又或者在監管上不致構成重大問題甚而不會構成任何問題,因為反正期間沒有人能在聯交所買賣有關證券,這樣做也無傷大雅。這想法絕對不符事實。首先,得知有關資料的人士有更多時間就這些尚未向外公布的資料進行分析進而作出步署,這樣已較其他人佔優勢;其次,他們更可選擇與某些對手方進行場外交易。再次,選擇性作出披露會損害市場的持正操作,令投資者失掉信心。為此,聯交所將繼續採取行動,確保發行人遵守規定,在其每次作出信息披露時,均是首先透過香港交易所的電子登載系統來進行。」

更新日期 200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