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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員會批評東方明珠創業有限公司(前稱招商迪辰(亞洲)有限公司及啟祥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32)違反《上市規則》

监管通讯
2009年3月23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批評東方明珠創業有限公司前稱招商迪辰亞洲)有限公司及啟祥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股份代號:632)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

上市委員會於2009年1月7日進行聆訊,內容涉及(其中包括)該公司可能違反《上市規則》所載的責任。

實況

該紀律聆訊涉及該公司未有就向一家實體提供有關墊款而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3.13及13.20條的披露責任,以及未有就該公司或其代表向Hero Vantage Limited (「Hero」)提供6,000萬元墊款而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34及14.38條有關須予披露交易的公告及通函規定。

該公司與Hero(作為獨立第三者)於2005年9月27日簽訂兩份協議;據有關協議,該公司須向Hero墊支合共6,000萬元(「墊款」):其中一項墊支被指為向Hero墊支的貸款1,800萬元(「貸款」),而另一項墊支則被指為向Hero支付的預付款4,200萬元(「預付款」)。貸款及預付款均與該公司指稱擬收購於中國宜興的投資權益(「宜興投資」)有關。

該公司的深圳附屬公司迪辰倉儲服務(深圳)有限公司於2005年8月3日至10日期間已先後向大連雙喜商貿發展有限公司支付合共人民幣6,450萬元,而據該公司所指,有關付款已構成該公司根據協議須向Hero支付的悉數墊款。

有關貸款及預付款的資料載於該公司於2006年3月23日刊發的公告及於2006年5月4日發出的通函內。

《上市規則》第13.1313.20

根據《上市規則》第13.13條,如給予某實體的有關貸款的任何百分比率超逾8%,即產生一般披露責任。於2005年9月27日或前後,墊款的資產比率及代價比率分別為24.7%及17.1%。上市科認為,Hero就墊款欠負該公司的總額6,000萬元已構成向實體提供有關貸款,因此該公司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3.13條的規定,即須以公告方式作出披露。然而,該公司至2006年3月23日始刊發公告。

此外,根據《上市規則》第13.20條,若到該公司半年度期間結束時(即2005年9月30日),導致該公司須作出披露的情況仍然存在,該公司便須在其中期業績報告內載列墊款詳情,包括結餘、產生有關款項的事件或交易的性質、債務人的身份、利率、還款條款及抵押品等詳情。然而,該公司卻未有在其2005年12月30日刊發的中期業績報告內作出有關披露。   

《上市規則》第14.3414.38

根據《上市規則》第14.34及14.38條,上市發行人須在須予披露交易的條款最後確定下來後刊發公告,並於公告刊發之日起計21日內向股東發出通函。上市科認為,墊款亦構成須予披露交易,因為該公司透過向Hero提供其擬收購宜興投資所需資金的方式為Hero提供財務資助。雖然該公司聲稱其或其代表是透過兩份獨立協議向Hero分別提供1,800萬元及4,200萬元的財務資助,但在進行《上市規則》第十四章的規模測試時,根據《上市規則》第14.22及14.23條,該兩項交易應當合併計算。

該公司並無按《上市規則》第14.34及14.38條的規定作出披露,至2006年3月始刊發須予披露交易的公告,遲了約六個月,另至2006年5月始發出通函,遲了約七個月。

上市科指稱該公司違反了下列規定:

(i) 《上市規則》第13.13及13.20條,原因是該公司未有就提供予實體的有關墊款遵守披露責任;及
(ii) 《上市規則》第14.34及14.38條,原因是該公司未有就須予披露交易遵守有關公告及通函的規定。

裁決

上市委員會裁定該公司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3.13、13.20、14.34及14.38條。

上市委員會決定就上述的違規事項,向該公司作出公開批評聲明。

范棣博士(「范博士」)在上述事件發生期間是該公司董事會成員之一。儘管聯交所已作出多番嘗試,但仍無法聯絡得上范博士,以便向其送達有關紀律聆訊的文件,因此上市委員會的裁決並不引申至適用於范博士。聯交所保留在找到范博士並向其送達有關紀律聆訊程序的文件後再考慮其是否違規的權利。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公開聲明除批評該公司之外,並無公開批評該公司董事會任何前任或現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0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