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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譴責大賀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243)、賀超兵先生和王偉杰女士及批評賀連意先生、李華飛先生、陳一枬女士、徐翔先生、李一敬先生、喬均先生、沈勁先生和成志明先生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

监管通讯
2009年6月22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創業上市委員會」)譴責下列各方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

(1) 大賀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股份代號:8243);
(2) 該公司執行董事賀超兵先生;及
(3)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王偉杰女士(「王女士」,已於2008年2月26日辭任)。

此外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批評下列各方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

(1) 該公司非執行董事賀連意先生;
(2) 該公司非執行董事李華飛先生;
(3) 該公司前非執行董事陳一枬女士(「陳女士」,已於2009年5月20日退任);
(4) 該公司前非執行董事徐翔先生(「徐先生」,已於2007年11月8日辭任);
(5) 該公司前獨立非執行董事李一敬先生(已於2008年12月31日辭任);
(6) 該公司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喬均先生(「喬先生」,已於2008年12月31日辭任);
(7) 該公司前獨立非執行董事沈勁先生(「沈先生」,已於2008年12月31日辭任);及
(8) 該公司前獨立非執行董事成志明先生(「成先生」,已於2007年11月8日辭任)。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於2009年3月27日進行聆訊,內容涉及該公司與賀超兵先生、王女士、賀連意先生、李華飛先生、陳女士、徐先生、李一敬先生、喬先生、沈先生及成先生(統稱「有關董事」)可能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所載責任及有關董事各自以《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六B表格第二部分所載形式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承諾及確認》(《董事承諾》)所載的責任。

實況

在個案中的相關時候,該公司持有重慶大賀巴蜀傳媒有限公司(「大賀巴蜀」)60%權益,餘下的40%權益由重慶巴蜀藝術有限公司(「巴蜀藝術」)擁有。大賀巴蜀主要在中國重慶從事設計、印刷及製作戶外廣告產品,以及租用戶外廣告位作戶外廣告之用。大賀巴蜀分別佔該集團2004年及2005年盈利的8%及18%,因此為該公司的主要附屬公司。

約於2006年6月25日,該公司收到有關的中國法院於2006年6月22日發出有關由巴蜀藝術提出將大賀巴蜀清盤申請的傳票(「清盤申請」)。賀超兵先生於2006年6月下旬獲悉清盤申請,但卻到大約2007年5月才通知其他有關董事。2006年10月至2007年2月期間,法院對有關清盤申請進行多次聆訊。有關的中國法院於2007年3月14日宣告大賀巴蜀清盤(「清盤令」),並於2007年5月15日委任清盤委員會。

該公司並無在2006年6月25日或其後的短時間內通知聯交所有關清盤申請或刊發有關公告。2007年4月至9月間,該公司先後刊發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報、截至2007年3月31日止三個月的業績、截至2007年6月30日止六個月的業績,以及於2007年7月26日、9月21日及27日刊發的公告(統稱「各份刊物」)。儘管各份刊物均略有披露有關大賀巴蜀清盤的資料,但都不足以反映該公司於各有關日期所知悉的情況。及至15個月後,在上市科查詢下,該公司始於2007年9月25日向聯交所呈交一份公告草擬本,披露(其中包括)大賀巴蜀為該公司的主要附屬公司,以及有關中國法院已於2007年5月15日就大賀巴蜀清盤委任清盤小組。該公司於2007年9月27日刊發該公告。

上市科指稱該公司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27(1)、17.10及17.56條。上市科進一步指稱:(a)賀超兵先生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5.20條;及(b)有關董事各自違反其《董事承諾》。

裁決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的裁決如下:

(1) 該公司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以下規定:
(a) 第17.27(1)條,原因為其於2006年6月25日獲悉清盤申請後未有即日或盡快通知聯交所並刊發公告;
(b) 第17.10條,原因為其未有及時披露清盤申請及其後清盤過程的主要進展,包括法院聆訊及結果、發出清盤令及成立清盤委員會;及
(c) 第17.56條,原因為其刊發的各份刊物未能在各重大方面提供完備資料。
(2) 有關董事各自違反了《董事承諾》,原因為其未有竭力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及/或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及
(3) 賀超兵先生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5.20條,原因為其未有建議及協助董事會執行程序以確保該公司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決定就上述各項違規行為施加相關制裁如下:(a)對該公司、賀超兵先生及王女士作出公開譴責;及(b)對賀連意先生、李華飛先生、陳女士、徐先生、李一敬先生、喬先生、沈先生及成先生各自作出公開批評聲明。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認為:

1. 監察職能的行使應要獨立於賀超兵先生或該公司的主席;及
2. 賀超兵先生應確保該公司非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恰當地履行其職能。

此外,創業板上市委員會亦作出以下指令:

1. 該公司須委聘令上市科滿意的獨立專業顧問(「顧問」),就該公司的內部監控進行全面檢討並提出改善建議,並於2009年6月22日起計兩個月內向上市科及投資大眾提交顧問的書面報告;
2. 該公司須於其後的兩個月內向上市科及該公司股東提交顧問就該公司全面執行顧問建議的書面報告,以及提交審核委員會的詳細職權範圍,而有關的職權範圍內容須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十五《企業管治常規守則》第C.3.3段;
3. 該公司須於2009年6月22日起計一個月內委任令上市科滿意的合規顧問,就《創業板上市規則》第6A.20條的合規事宜向該公司提供指引,為期兩年;
4. 賀超兵先生、賀連意先生及李華飛先生須於2009年6月22日起計六個月內修讀由香港董事學會、香港特許秘書公會或任何其他獲上市科認可的專業機構舉辦有關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及董事責任的培訓課程24小時。該公司須於他們全面遵守此培訓要求後兩星期內向上市科提交培訓機構發出的書面證明;及
5. 王女士、陳女士、徐先生、李一敬先生、喬先生、沈先生及成先生各自日後要再獲委任為聯交所上市公司的董事,先決條件是其必須修讀由上市科認可的培訓機構所舉辦有關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及董事責任的培訓課程至少24小時,以及向上市科提供完成培訓的憑證。

更新日期 200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