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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確思醫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250)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0(3)條及吳楷先生違反《董事承諾》

监管通讯
2009年6月25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譴責

確思醫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該公司」)股份代號8250
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
(《創業板上市規則》)
17.10(3)

該公司執行董事吳楷先生「吳先生」)
違反其以《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六A表格所載形式向聯交所作出的
《董事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所載的責任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謹此公開譴責:
(1) 該公司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0(3)條,於2008年2月24日下午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選擇性地披露尚未對外公布的股價敏感資料,該等資料與其於2008年2月21日刊發的公告所述的新藥有關;及
(2) 吳先生違反其於《董事承諾》的責任,未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0(3)條。

實況

2008年2月21日約晚上10時51分,該公司刊發公告(「首份公告」),披露其已與西藏諾迪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藥業」)簽訂合作協議(「合作協議」),據此,該公司原則上同意與西藏藥業合作,透過將成立的合營企業在中國開發、製造及銷售一種名為凍幹重組人腦利納肽的新藥(「新藥」);該公司及西藏藥業將分別擁有該合營企業的51%及49%權益。

2008年2月22日(即首份公告刊發後首個交易日),該公司股價收報0.130元,較上個交易日收市價(0.106元)約升22.64%,而成交量(78,860,000股)是過去10日平均數的9.85倍。當日恒生指數下跌1.346%。

2008年2月24日(星期日)約下午4時至5時30分,該公司與西藏藥業聯合舉行記者招待會(「記者會」),向傳媒介紹新藥。10家不同傳媒機構的記者及該公司委聘的公關公司的代表均有出席記者會。

於記者會上,該公司執行董事吳先生為記者會發言人之一,在回應記者的提問時,透露了新藥的資料,包括新藥(i)平均售價、(ii)生產成本、(iii)2008年1月至記者會當日的銷售額、(iv)2008年估計銷售額;及(v)估計邊際利潤(統稱「有關資料」)。

這些具體資料並未在公開渠道發布,且與該公司核心業務的新商機有關,因此是潛在的股價敏感資料。有關資料是吳先生與西藏藥業就簽署合作協議洽商時所得,須經過盡職審查程序進一步核實,同時亦無證據顯示該公司其他董事於首份公告刊發時已獲悉有關資料,又或知悉吳先生將於記者會上披露有關資料。記者會上派發的書面材料並無提及有關資料。若吳先生並無發表上述損及有關資料保密性的言論,該公司未必要披露有關資料,但吳先生卻透露了有關資料,導致該公司須立刻履行相關披露責任。

2008年2月25日早上,多份報章報道有關資料或當中部分內容。上市科就報章所報道有關資料的內容是否屬股價敏感資料向該公司作出查詢。為回應有關查詢及應該公司要求,該公司股份於當天上午10時起暫停交易,以待刊發澄清股價敏感資料的公告。

2008年2月25日約晚上10時47分,該公司刊發澄清公告,澄清當天多份報章刊發有關資料的報道。

2008年2月26日上午9時30分起,該公司股份恢復交易。當天該公司的股價收報0.144元,較上個交易日升10.77%,而成交量(371,540,000股)約是過去10日平均數的23.92倍。當日恒生指數升1.915%。

聯交所的調查

對事件調查後,聯交所認為:

(1) 該公司違反了《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0(3)條,原因為:
(a)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0(3)條,吳先生在記者會上披露的資料為尚未對外公布的資料,可合理預期會重大影響該公司證券的市場活動及價格。因此,由於吳先生在記者會上披露了有關資料而損及有關資料的保密性,故該公司須按監管規定發出相關公告披露有關資料;及
(b) 吳先生在記者會上透露有關資料後引起披露責任,因此構成選擇性地披露有關該公司業務的潛在股價敏感資料;及
(2) 吳先生違反了《董事承諾》,未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0(3)條,原因為其於記者會上選擇性地向傳媒披露有關資料。

補救行動

根據上市科的紀錄,該公司在此次違規前的合規紀錄良好。鑑於吳先生在記者會上選擇性地發布潛在股價敏感資料,以及為避免日後發生同類事件,該公司已採取若干補救措施,包括指定該公司另一名執行董事為唯一授權人士,可在經與董事會商討及獲批准後對外披露該公司的未來公司資料。日後但凡對外作出披露均須事先經董事會批准。

和解

進行和解後,           

1. 該公司承認其就上述事宜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0(3)條;
2. 吳先生承認其就上述行為違反《董事承諾》;及
3. 該公司及吳先生接受聯交所上市委員會分別對其各自所作的制裁,詳情如下。

制裁

鑑於上述事實及情況以及該公司及吳先生承認的各項違規事項,上市委員會作出以下制裁:

(1) 公開譴責該公司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0(3)條;
(2) 公開譴責吳先生違反其《董事承諾》;
(3) 指令該公司委聘一名令上市科滿意的獨立專業顧問(「顧問」),對其進行全面檢討並給予改善該公司內部監控的建議,以使其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0條的披露規定:
(a) 該公司須於本新聞稿刊發之日起計兩個月內,向上市科提交顧問編撰的書面報告,當中載有改善該公司就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0條的披露規定的內部監控的建議(如有);
(b) 該公司另須在其後的兩個月內,向上市科提交顧問就該公司全面執行其建議(如有)情況的書面報告;
4. 指令吳先生接受由一家令上市委員會及/或上市科滿意的認可專業組織舉辦有關合規及企業管治事宜的培訓課程,培訓時數為24小時,並須於本新聞稿刊發之日起計六個月內修畢。吳先生須於全面遵守此項培訓要求後的兩星期內,向上市科提交由該培訓機構發出其全面遵守此培訓要求的證明書;及
5. 指令該公司於履行上述第3及4項指令後兩星期內盡快刊發公告,確認其已全面遵守該兩項所載的指令。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是次譴責只適用於該公司及吳先生,並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任何其他現任或前任董事。

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說:「此個案的裁決與上市委員會最近另一項決定的要旨一樣:凡選擇性地發放可能屬股價敏感的資料,即使發行人證券暫停交易,亦可構成違反《上市規則》。在此個案中,發行人是在非交易日選擇性地發放可能屬股價敏感的資料,令訊息接收者有更多時間去考慮及分析資料而佔優勢,因此有損市場的持正操作,這種做法是不能接受的。

在進行記者招待會時,公司行政人員應確保回應提問時不涉及尚未對外公布的股價敏感資料。若泄露股價敏感資料又或存有虛假市場的風險,發行人必須即時發表清晰的公告以作糾正。 」

更新日期 200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