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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刊發《2008年綜合諮詢文件》中有關事宜15 - 自行建造資產 - 的建議的諮詢總結

企業
监管通讯
2009年7月31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今天(星期五)刊發《2008年綜合諮詢文件》中有關事宜15的建議的諮詢總結(《諮詢總結》)。

2008年1月11日,香港交易所刊發《綜合諮詢文件》,就18項具體政策事宜提出多項建議。根據該文件中的事宜15,香港交易所建議修訂《上市規則》中有關須予公布交易的規則,從中剔除發行人為在日常業務中自用而建造的任何固定資產。然而,如收購自行建造資產的某個組成部分本身已構成一宗交易,則發行人不會獲豁免遵守須予公布交易的規則。

經考慮市場的回應意見後,香港交易所修改了原先豁免自行建造資產的建議,也修改了相關的《上市規則》修訂內容:凡發行人進行一連串交易以興建、發展或翻新作為在日常業務中自用的資產時,若要引用合併計算規定的原因純綷是該一連串交易構成一較大資產的各個部分,則合併計算的規則將不適用。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說:「《上市規則》修訂後,股東將一如以往有權知悉並參與涉及重大變動又影響發行人的決定,同時有關修訂也利便董事配合發行人的核心業務而籌劃相應的業務發展。」

《諮詢總結》可在香港交易所網站「市場諮詢──諮詢意見總結」一欄下載。

《上市規則》的修訂可在香港交易所網站「監管架構與規則──上市規則與指引──主板《上市規則》最新修訂」及「監管架構與規則──上市規則與指引──創業板上市規則的修訂/解釋」下載。

有關的《上市規則》修訂將於2009年9月1日起生效。

更新日期 200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