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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刊發《建議修改有關上市發行人通函及上市文件的規定之諮詢文件》

企業
2009年9月18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今天(星期五)刊發諮詢文件,建議修改有關上市發行人通函及上市文件的規定。

諮詢文件就以下建議諮詢公眾的意見:簡化若干有關上市發行人通函及上市文件的規定;將現時應用《上市規則》(即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之上市規則 )的慣常做法編納成規。有關建議旨在改善通函和上市文件的內容,使其為股東提供更為相關的資料;建議也旨在刪除某些可能會對發行人構成不必要負擔或限制的規定,以鼓勵發行人將文件更及時發送到市場。

根據《上市規則》,發行人進行主要交易(或更高級別的交易)及須股東批准的關連交易必須向股東發送通函。此外,當發行人申請若干證券上市(例如供股或公開招股(Open Offer))時,該發行人必須刊發上市文件。《上市規則》載有關於該等通函及上市文件的具體披露規定,以及發送通函的時間規定。

過去曾有發行人與市場人士向聯交所提供以下意見:有若干有關通函及上市文件的規定,是要求披露一些關於發行人的資料,但該等資料與相關文件內所述事項並無直接關係、又或已是公開的資料。此外,若干披露規定可能會令發行人延遲發送相關文件,而不見有何加強文件內容的重大效益。

在諮詢文件中,聯交所也提出若干修訂建議以提高通函及上市文件的披露標準,包括:要求發行人除向聯交所披露有關交易的資料及預定時間表以外,也應向股東披露該等資料及時間表,藉以提高透明度;以及修訂發行人的董事就文件內容所作的責任聲明,以反映現時的披露標準。

修訂建議包括:

  • 修訂有關非常重大出售的事項的財務披露規定;
  • 修訂現行有關主要收購交易(或更高級別的收購交易)的通函的披露規定;現行規則嚴格規定發行人必須披露收購目標於最近期財政年度的財務資料;
  • 容許發行人於其文件內提述已公布的資料 (代替重複列載相同的資料);
  • 就已上市的中國及海外發行人而言,刪除這樣的披露規定:即要求該等發行人於上市文件中須披露其組織文件條文及相關司法管轄區的管制條文;以及刪除有關文件的查閱規定;
  • 規定發行人的通函須披露載於其董事會會議紀錄內有關關連交易的資料;
  • 如交易須股東批准,規定發行人須披露其預算發送通函的日期;如其後該日期有變,發行人須向股東提供有關資料。該項新規定將取代發行人須於公告刊發後21日內向股東發送通函的規定;
  • 修訂董事就文件內容所作的責任聲明,以反映現時的披露標準;
  • 修訂若干《上市規則》條文以闡明發行人應如何應用相關規則。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說:「我們進行這次檢討,回應了市場人士就通函及上市文件內所載資料的相關性而向我們提出的意見。我們同時亦謹記,投資者必需獲發行人提供最新及充份的資料以作出有適當根據的決定。我們相信是次諮詢文件中的建議屬一個恰當的平衡,有關建議亦是香港交易所不斷致力進一步改善上市監管制度的工作一環。」

諮詢文件可在香港交易所網站下載。有關人士宜透過填交問卷提交其對諮詢文件所載各項建議的意見。

提交回應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09年11月18日。

更新日期 200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