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Turnover
-






-
-
|
|
|
|
|
|
-
-
-
加載中

通告 -- 關於匯多利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07)根據《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监管通讯
2009年11月25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告
關於匯多利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07)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
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聯交所宣布, 由本通告發出當日起, 該公司即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根據除牌程序,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向聯交所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仍未能按規定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於本通告日期起計六個月期限屆滿時(即2010年5月25日)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宣布,由本通告發出當日起,匯多利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即進入《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第17項應用指引訂明處理長期停牌公司時所採取的程序。

該公司股份自2007年5月14日起停牌。該公司於2008年4月24日進入第二階段。根據除牌程序,若於第二階段結束時仍未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該公司即進入第三階段。該公司進入第二階段後提交了復牌建議,但被聯交所認為該公司的建議不屬可行的復牌建議。所謂可行的復牌建議,須能證明該公司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無形資產(就無形資產而言,須向聯交所證明其潛在價值),使其股份得以在聯交所繼續上市。

鑑於該公司未有提交任何可行的復牌建議,又持續未能證明其可以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該公司現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期限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及對導致聯交所擬取消其上市地位的事宜作出補救。可行的復牌建議須於此六個月期限屆滿前至少10個營業日(定義見《上市規則》)提交。若該公司仍未能按規定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於本通告日期起計六個月期限屆滿時(即2010年5月25日)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該公司終要除牌, 聯交所將於適當時候再行發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09年11月25日